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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7〕174號
關於飼料級磷酸氫鈣生產企業廢水排放執行標準的復函

  

四川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飼料級磷酸氫鈣生產企業排放的生產廢水中總磷含量所執行的排放標準的請示》(川環〔2007〕51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按照現行國家排放標準體系及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有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執行行業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執行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否則應執行綜合型污染物排放標準。目前,國家級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有適用於飼料級磷酸氫鈣生產企業的排放標準,因此,其工業廢水排放控制應適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不適用《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
  
  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污染源管理的最低要求,如果特定地區由於污染物排放造成環境質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可依法、按照環境質量達標的要求,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標準 污水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5-2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