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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7〕179號
關於轉發《關於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

    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行過程中,地方環保部門普遍反映:移出地環保部門發出商請函到接受地環保部門審查後復函所需時間一般都在20個工作日以上,環保部門難以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時限(20個工作日)內完成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工作。

    為保證環境執法行為的合法和高效,2007年3月28日,我局商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許可”的辦理時限是否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解釋。

    2007年5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回復了意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時限,適用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函件郵遞的時間應當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時限內。”

    現將《關於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覆》(法工委發〔2007〕2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覆》(法工委發〔2007〕25號)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 環保 轉發 法律 適用 通知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5-3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