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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7〕214號
關於執行《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暫行)》有關問題的復函

 

湖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對〈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個別條款進行解釋的請示》(湘環報〔2007〕41號)收悉。現就實施《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範(暫行)》(HJ/T301-2007)有關問題,函覆如下:

    一、在選擇解毒工藝路線時,應保證所添加的物質在鉻渣處理、最終處置和綜合利用過程中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處理過程污染物排放、最終處置產物和綜合利用產品符合HJ/T301-2007中規定的相關污染控制要求。

    二、鉻渣經過處理後,按照《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製備的浸出液中各危害成分濃度均低於HJ/T301-2007中表3規定的限值時,可以直接作為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使用。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鉻渣 標準 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6-19】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