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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7〕219號
關於煙廠原煙儲存倉庫磷化氫無組織排放適用標準的復函

 

湖南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磷化氫適用標準的請示》(湘環報〔2007〕3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煙廠原煙儲存倉庫磷化氫氣體無組織排放可參照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的臭氣濃度廠界標準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磷化氫 排放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6-2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