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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7〕303號
關於採砂(石)船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四川省環境保護局:

  你省《關於對採砂(石)船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請示》(川環〔2007〕1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對採砂(石)船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總局、原國家經貿委第31號令)第三條第四項“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源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的規定,對採砂(石)船應暫不徵收噪聲超標準排污費。

  二、採砂(石)船在採砂過程中,排入河道的水和水中的沙石不另外產生污染物,不應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採砂(石)船 排污費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7-08-29】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