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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函
環函〔2008〕22號
關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監測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福建省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監測有關標準問題的請示》(閩環保科〔2007〕16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數據是為計算有效小時均值設置的,不作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標的依據。《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 76-2007)中有關“儀器應能夠每10s獲得一個累積平均值,能顯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測試數據”的要求適用於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適用性檢測,10s累積平均值、1min、15min的測試數據用於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日常運行中有效小時均值的計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動監測數據如有效小時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與日常監督性手工監測數據均可作為實施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二、按照《關於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環保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的要求,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環保工作人員現場即時採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根據該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有效小時均值可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確定。

    三、《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4號)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參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體系結構設置。若地方排放標準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寬于相應的國家行業型排放標準的,則該行業適用國家排放標準而不適用地方綜合型排放標準。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主題詞:環保 大氣 標準 復函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1-18】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