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政務信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6號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範
頒布機關:國家環境保護局
頒布時間:1995-05-11
實施時間:1995-05-11 
修訂時間:
發文文號: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6號
時效性:有效 

  《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範》于1995年4月24日經國家環境保護局局務會議通過。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宣傳並認真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熱愛環境監理工作,敬業進取,忠於職守,鑽研業務,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儀錶端正,堅持原則,以理服人。

  四、秉公執法,不越權,不瀆職,廉潔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2、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宴請;
  
    3、不參加被監理單位邀請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娛樂活動;
  
    4、不參與被監理單位或個人的營銷活動。

  五、在現場監理時,遵守環境監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帶“中國環境監理”證章,出示“中國環境監理證”,持證上崗;

    2、執行任務須二人以上,向被監理單位說明來意,公開監理結果和收費、處罰的依據,注意現場勘驗和取證,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3、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遇有環境污染的緊急情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
  
    4、執行現場監理報告制度;
  
    5、為被監理單位保守技術與業務秘密。

  六、在收排污費時,嚴格執行排污費徵收政策、規定和標準,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標準亂收費;
  
    2、不得擅自減、免、緩徵排污費;
  
    3、不得挪用、亂用排污費。

  七、在查處環境事故和糾紛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
  
    1、對群眾來信來訪逐一登記、立案,妥善處理並及時回復;
  
    2、對群眾有關環境問題的檢舉或控告,認真核實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對環境事故和糾紛的查處,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4、執行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字體:【    】 更新日期:【1995-05-11】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