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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告知書
環法〔2007〕22號
浙江省電力公司:
丁錫娟等9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我局撤銷浙江省環保局《關於杭州220kv甘露等兩個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浙環輻〔2005〕129號),我局依法已予受理。
經審查,我局認為你公司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告知你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並將行政復議申請副本發送你公司。請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我局提交有關答辯意見、證據及有關材料。
特此告知。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主題詞:環保 行政復議 告知 通知
抄送:浙江省環保局,丁錫娟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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