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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有關部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保局(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保局:
為了擴大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範圍,確保環境標誌認證產品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根據財政部、環保總局印發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實施的意見》(財庫[2006]90號)的規定,我們對已發佈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後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在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http://www.mep.gov.cn/)、中國綠色採購網(http://www.cgpn.cn/)公佈。為確保上述信息的準確性,未經財政部、環保總局允許,不得轉載。財庫[2006]90號文件印發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同時廢止。
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題詞:政府採購 清單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