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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件
發改環資[2007]59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委(經貿委)、環保局(廳),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公司、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及有關地方電力投資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 70號)要求,我們組織編寫了《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保總局。

  附: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

 

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規劃
  
  
  
  目    錄

  前  言

  一、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狀況

  (一)法規標準不斷完善

  (二)政策逐步得到落實

  (三)脫硫產業快速發展

  (四)污染治理取得成效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面臨的形勢與任務

  三、指導思想、原則和治理目標

  (一)指導思想

  (二)基本原則

  (三)主要目標

  四、重點項目

  (一)項目規模

  (二)投資需求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二氧化硫總量控制制度

  (二)強化政策引導

  (三)加快脫硫產業化發展

  (四)充分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作用

  六、現有燃煤電廠“十一五”煙氣脫硫重點項目

  
  
前  言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提出,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削減10%。為貫徹落實《綱要》精神,實現“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推動現有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工程建設,特製定本規劃。

  本規劃主要針對2005年底以前建成投產的現有燃煤電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和《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國函〔2006〕70號)、《電力工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為依據,提出了現有燃煤電廠“十一五”期間二氧化硫治理的思路、原則、目標、重點項目和保障措施。

  本規劃既是落實《綱要》的配套性文件,也是國家對現有燃煤電廠實施煙氣脫硫改造給予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

  一、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狀況

  二氧化硫排放是造成我國大氣污染及酸雨不斷加劇的主要原因,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約佔全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的50%。國家一直高度重視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控制,十多年來,尤其是“十五”期間”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促進了煙氣脫硫產業化的快速發展,使燃煤電廠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能力得到明顯提高,污染治理取得成效,為“十一五”大規模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奠定了堅實基礎。

  (一)法規標準不斷完善

  “十五”期間,國家進一步加強了二氧化硫控制的法規建設,修訂並實施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頒布了《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出臺了《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相關配套規定,對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進一步趨嚴。主要體現在:一是對火電廠二氧化硫排放採取排放濃度、排放速率和年排放總量的三重控制要求。二是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求現有超標電廠在 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其中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限期改造或者關停。

  (二)政策逐步得到落實

  在法規要求不斷趨嚴的同時,相關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的約束性和激勵性政策相繼出臺。在約束性方面,實施了排污即收費政策,規定每排放1公斤二氧化硫收費0.63元,同時要求收取的排污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用於環境污染防治。在激勵性方面,有關促進企業裝設煙氣脫硫裝置的電價政策逐步落實,2004年出臺的標桿電價政策規定,新投產的安裝有脫硫設施的機組比未安裝脫硫設施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高0.015元人民幣。 2006年6月出臺的電價政策進一步明確新建和現有脫硫機組上網電價每千瓦時均提高1.5分人民幣。

  (三)脫硫產業快速發展

  “十五”期間,國家加大了煙氣脫硫產業化發展的步伐,出臺了火電廠煙氣脫硫產業化發展的相關政策,促進了產業化水平的明顯提高。目前,我國已有石灰石-石膏濕法、煙氣循環流化床法、海水脫硫法、脫硫除塵一體化法、旋轉噴霧乾燥法、爐內噴鈣尾部煙氣增濕活化法、活性焦吸附法、電子束法、氯鹼法等十多種工藝的脫硫裝置投入商業化運行或進行了工業示範;脫硫設備國產化率已達到90%以上;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30萬千瓦級火電機組的煙氣脫硫技術已通過商業化運行的檢驗;煙氣脫硫工程總承包能力已可以滿足火電廠工程建設的需要;新建大型燃煤機組的煙氣脫硫工程千瓦造價已由“九五”末的500元左右,降至200元左右。

  (四)污染治理取得成效

  “十五”期間,通過採取燃用低硫煤、關停小火電機組、節能降耗和推進煙氣脫硫等綜合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取得重要進展。關停了原國家電力公司所屬5萬千瓦及以下純凝汽式小火電機組約1300萬千瓦,相應減排約63萬噸;“以大代小”、節能降耗技術改造,使發電煤耗逐年下降,相應減排約75萬噸;煙氣脫硫裝置投運,減排約82萬噸;10萬千瓦及以上循環流化床鍋爐減排約23萬噸。在各種措施的共同作用下,減排二氧化硫243萬噸。到2005年底,已建成的煙氣脫硫機組容量達到5300萬千瓦,與2000年相比,增長了10倍。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

  煙氣脫硫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仍較低。截止目前,我國只有少數脫硫公司擁有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自主知識產權的煙氣脫硫技術,大多數脫硫公司仍需採用國外技術,而且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較弱。 

  對脫硫市場缺乏有效監管。近幾年,脫硫市場急劇擴大,一批從事脫硫的環保公司應運而生,但行業準入及監管相對滯後,對脫硫公司資質、人才、業績、融資能力等方面無明確規定,脫硫公司良莠不齊,一些脫硫公司承建的煙氣脫硫工程質量不過關。另外,對煙氣脫硫工程招投標的監管不力,部分工程招標存在走過場現象。

  部分脫硫設施難以穩定運行,減排二氧化硫的作用沒有完全發揮。一是有些脫硫公司對國外技術和設備依賴度較高,沒有完全掌握工藝技術,系統設計先天不足,個別設備出現故障後難以儘快修復;二是資金扶持政策未完全到位,如現有電廠脫硫成本計入電價的機制沒有完全落實,二氧化硫排污費不能足額使用;三是對脫硫設施日常運行缺乏嚴格監管;四是部分電廠為獲經濟利益,故意停運脫硫設施。

  二、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面臨的形勢與任務

  《綱要》第一次把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10%作為“十一五”規劃目標的約束性指標,並對現有燃煤電廠明確提出了加快脫硫設施建設,增加脫硫能力的要求;對新建燃煤電廠提出了必鬚根據排放標準安裝脫硫裝置的要求。根據《綱要》精神,國務院已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了“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控制計劃,其中明確了電力二氧化硫控制總量,即到2010年,全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為2294.4萬噸,其中,電力為951.7萬噸。

  2005 年全國火電廠排放二氧化硫遠高於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提出的電力行業減少10-20%的控制目標。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面:一是電力發展速度大大超過了“十五”計劃速度,裝機比原計劃的3.9億千瓦增加了1.27億千瓦,且增加的主要是煤電機組;二是由於煤炭供需矛盾加劇,使煤炭發熱量降低,硫份增高;三是燃用高硫煤的現有燃煤機組中建成的脫硫裝置較少;四是由於各種原因,建成的脫硫裝置投運率不高。“十一五”期間,我國新建燃煤電廠的規模仍然較大,即使採取脫硫措施,二氧化硫排放量仍然會繼續增長。在此情況下,要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削減目標,就必須大幅度削減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

  根據《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控制計劃的批復》,以及地方政府下達的電力二氧化硫控制指標進行測算,約有2.17億千瓦現有燃煤機組需進行二氧化硫治理,佔2005年煤電機組容量的57.8%。由於現有燃煤機組既有安全生產的壓力,也受到實施煙氣脫硫的技術和場地等條件的制約,同時還面臨資金籌措難、運行成本相比新建機組高等實際困難,因此現有燃煤電廠煙氣脫硫是二氧化硫控制的重點和難點。

  三、指導思想、原則和治理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完成《綱要》確定的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減少10%為目標,以煙氣脫硫為主要手段,加快技術進步、突出重點項目、完善政策措施、強化監督管理,全面完成火電廠二氧化硫控制任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採取淘汰純凝汽式小機組、合理使用低硫煤、節能降耗改造等綜合性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堅持優先安排位於“兩控區”、大中城市、燃用高硫煤且二氧化硫超標排放的燃煤電廠實施煙氣脫硫;堅持繼續發展煙氣脫硫主流工藝技術,積極推進使用符合循環經濟發展要求的其他工藝技術;堅持完善經濟激勵政策,鼓勵開展排污交易試點;堅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格執法管理。

  (三)主要目標。到2010年底,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達標率達到90%;年排放總量下降到502萬噸;屆時,脫硫機組投運及在建容量將達到2.3億千瓦(不包括循環流化床鍋爐,下同)。

  到2010年底,全國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績效指標由2005年的6.4克/千瓦時下降到2.7克/千瓦時,下降57.8%。

  四、重點項目

  (一)項目規模。“十一五”期間,安排221個重點項目,約1.37億千瓦現有燃煤機組實施煙氣脫硫(以下簡稱重點項目)。重點項目中,包括了國家環保總局與省政府及國家電網公司和五大電力集團公司簽定的《“十一五”二氧化硫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中的現有燃煤電廠脫硫技術改造項目11303.5萬千瓦。

  重點項目分年度實施。為了充分考慮電力安全生產、脫硫工程實施能力以及達標排放、形成明顯的減排效果等因素,在“十一五”前三年,安排開工建設脫硫裝置1.24億千瓦,約佔重點項目容量的90.6%(見表1)。

表1 現有燃煤機組“十一五”煙氣脫硫改造年度計劃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開工容量(萬千瓦)

5760.5

3747.4

2874.6

1277.9

0

佔“十一五”開工比例(%)

42.2

27.4

21

9.4

0

  在重點項目中,基本涵蓋了所有超標排放的單機10萬千瓦以上的電廠,基本不包括燃煤含硫量小于0.5%的電廠;30萬千瓦及以上機組約0.95億千瓦,佔重點項目的69.6%(見表2)。

表2 現有燃煤機組“十一五”煙氣脫硫改造機組分佈情況

單機容量(萬千瓦)

10以下

10(含)-20

20(含)-30

30(含)-60

60及以上

脫硫機組容量(萬千瓦)

20

1685.3

2444

7104.1

2407

佔總脫硫機組容量比例(%)

0.2

12.3

17.9

52

17.6

  在重點項目中,國家電網公司和5大發電集團公司脫硫容量約7634.15萬千瓦,佔55.9%,地方及其他電力公司佔44.1%(見表3)。

表3 現有燃煤機組“十一五”煙氣脫硫改造公司分佈情況

電力公司

脫硫機組容量(萬千瓦)

佔總脫硫機組容量比例(%)

國家電網公司

736.85

5.4

華能集團公司

1762.4

12.9

大唐集團公司

1811.9

13.3

華電集團公司

934

6.8

國電集團公司

1355.6

9.9

中電投集團公司

1033.4

7.6

地方電力公司等

6026.25

44.1

  (二)投資需求分析。“十一五”期間,221個項目約需建設資金342億元人民幣。按開工計劃,2006-2010年每年分別需要建設資金144、94、72、32、0億元。建設資金主要來源於企業自籌、排污費補助等渠道,運行費用通過脫硫電價政策基本可以得到落實。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二氧化硫總量控制制度。依法控制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放,是實現規劃治理目標的根本性措施,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依法治國要求的具體體現。要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劃分原則和“公開、公平、公正”核定企事業單位排放總量、核發許可證的原則,進一步依法完善二氧化硫總量控制制度。

  (二)強化政策引導。進一步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現有燃煤機組脫硫技術改造涉及廠內拆遷、過渡和配套工程改造,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一般要高於新建機組,應研究和逐步實施根據現有燃煤機組脫硫改造的實際投資和運行成本核定脫硫電價的方法。要加快電價改革步伐,逐步將二氧化硫治理效果而不是治理措施與電價挂鉤。要繼續推進污染物排放折價標準的制訂和實施。

  對火電機組進行優化調度。對於安裝了脫硫裝置,且脫硫裝置達到設計指標要求,並能夠連續穩定運行的火電機組優先安排上網,優先保障上網電量。

  二氧化硫排污費優先用於現有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各級政府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二氧化硫排污費收繳、使用的監督與管理,規範環保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辦法,並對重點項目所需建設資金中利用排污費的部分逐年納入財政預算,以確保二氧化硫排污費優先用於重點項目。

  對於重點項目中的有利於推進自主知識產權、有利於國產化、有利於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煙氣脫硫示範性項目,要給予中央預算內資金(國債)支持。

  對脫硫關鍵設備和脫硫副產品綜合利用繼續給予免稅支持,引導環保產業健康發展。

  積極推進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鼓勵電力企業間按規定實施跨地區的排污權交易,以實現低成本下的總量控制目標。

  (三)加快脫硫產業化發展。大力推進技術創新。燃煤電廠煙氣脫硫工藝應選擇經濟有效、安全可靠、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技術路線。加強脫硫項目可行性研究,有針對性地選擇和優化脫硫工藝。積極推動污染控製成本低、能源和資源消耗少、副產品能有效利用、二次污染小的脫硫工藝技術的研發和試點示範,加大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煙氣脫硫技術和設備產業化的扶持力度。根據技術發展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發佈鼓勵、限制、淘汰的煙氣脫硫工藝技術路線和設備的指導性文件,促進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進一步推動煙氣脫硫副產品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建材、農林、電力、科研等部門對脫硫副產物,尤其是脫硫石膏的綜合利用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各種利用途徑的指導性意見。組織實施脫硫副產物綜合利用示範工程,適時出臺脫硫副產物綜合利用強制性措施和相關的優惠政策。

  繼續整頓煙氣脫硫市場。根據國家有關法規,不斷完善煙氣脫硫產業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市場監管;規範脫硫工程招投標文件的編制、完善評標方法、加強對招投標全過程的監督,打破地方和行業(企業)保護,維護一個開放、有序、公平競爭的煙氣脫硫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四)充分發揮政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作用。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控制是一項巨大且具有長期性的系統工程,必須充分發揮政府、企業、行業組織的作用,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政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加強對煙氣連續監測系統的管理,對煙氣脫硫設施進行有效監測和監督,依法對超標排放企業加大處罰力度。

  發揮行業協會等仲介組織的作用,建立有效的仲介服務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加快制訂和完善脫硫技術規範,通過對煙氣脫硫設施的先進性、可靠性、經濟性、本地化率等的後評估和行業技術協作和交流機制,不斷完善技術路線,促進脫硫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電力企業是實施重點脫硫工程的主體。各電力企業要依法並按照規劃的要求制訂詳細的資金、治理方案計劃,加快技術改造步伐。對於已經建成的脫硫設施,要提高投運率,確保穩定連續運行。

  六、現有燃煤電廠“十一五”煙氣脫硫重點項

單位:萬千瓦

序號

電廠名稱

合計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總計

13660.4

5760.5

3747.4

2874.6

1277.9

0

國家電網公司

736.85

224

184

246.85

82

0

1

馬頭髮電廠

44

0

1×22

1×22

0

0

2

秦皇島發電公司

70

0

0

2×20

1×30

0

3

天津大港發電廠3號

32.85

0

0

1×32.85

0

0

4

天津軍糧城發電公司

80

2×20

0

2×20

0

0

5

山西神頭第二發電廠

100

1×50

1×50

0

0

0

6

河南焦作電廠

66

0

1×22

1×22

1×22

0

7

元寶山發電公司

60

0

1×60

0

0

0

8

湖北襄樊發電公司

60

0

0

1×30

1×30

0

9

湖南益陽電廠

60

2×30

0

0

0

0

10

寶雞第二發電廠

60

0

0

2×30

0

0

11

寧夏大壩發電廠

60

1×30

1×30

0

0

0

12

徐州電廠

44

2×22

0

0

0

0

華能集團公司

1762.4

780

309.4

503

170

0

13

德州電廠

132

0

2×66

0

0

0

14

威海電廠

60

0

0

0

2×30

0

15

辛店電廠

45

2×22.5

0

0

0

0

16

日照電廠

70

2×35

0

0

0

0

17

淮陰電廠

44

2×22

0

0

0

0

18

南京電廠

64

0

0

2×32

0

0

19

南通電廠

140.4

2×35

1×35+

0

0

0

1×35.4

20

石洞口二廠

120

2×60

0

0

0

0

21

石洞口一廠

122

2×30

1×30

0

0

0

+1×32

22

大連電廠

140

0

0

2×35

2×35

0

23

丹東發電廠

35

0

0

1×35

0

0

24

營口發電廠

64

0

0

2×32

0

0

25

包頭第二熱電廠

20

0

0

1×20

0

0

26

海渤灣電廠

40

2×20

0

0

0

0

27

達拉特電廠

66

2×33

0

0

0

0

28

豐鎮電廠

80

0

0

2×20

2×20

0

29

福州電廠

140

0

0

4×35

0

0

30

上安電廠

130

2×30

0

2×35

0

0

31

沁北電廠

120

2×60

0

0

0

0

32

楊柳青電廠

60

2×30

0

0

0

0

33

海南海口電廠

50

2×12.5

2×12.5

0

0

0

34

榆社電廠

20

0

2×1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