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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08]50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保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環保局: 為了擴大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範圍,確保環境標誌認證產品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根據財政部、原環保總局印發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實施的意見》(財庫 [2006]90號)的規定,我們對已發佈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後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採購人購買的產品屬於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強制採購節能產品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07]51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通知》(財庫[2007]98號)規定,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強制採購節能產品範圍內購買。對於其中同時列入“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的產品,應當優先於只獲得單項節能認證的產品。 二、採購人購買輕型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在中國政府採購網(http://www.ccgp.gov.cn/)、國家環境保護部網(http://www.sepa.gov.cn/)、中國綠色採購網(http://www.cgpn.cn/)公佈。為確保上述信息的準確性,未經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允許,不得轉載。2007年發佈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同時廢止。 附: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下載pdf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主題詞:政府採購 清單 通知 抄送: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採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採購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採購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