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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目導航
 
 
執法解釋
  ·關於責令未經環評擅自開工建設的單位停止建設、補辦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和第74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徵收污水廢氣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公立醫療機構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採砂(石)船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轉發《關於如何適用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行政許可辦理時限的答覆》的通知
·關於未排入水體的企業廢水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未報批環評且未經驗收投入生產的依據《環評法》第三十一條處罰
 
法規徵求意見
  ·關於徵求《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徵求《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徵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徵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徵求《排污許可證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徵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關於徵求《環境監察工作稽查辦法(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關於徵求《環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法 規     規 章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 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
> 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
 
 
國務院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部門發佈的規範性文件
  > 國務院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
  > 關於發佈《中國環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加強東線京杭運河段航運水污染綜合治...
> 關於公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
> 關於公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環境經濟政策  
 
國家發佈的經濟政策
地方發佈的經濟政策
  ·關於公佈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關於公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北京完善綠色信貸政策體系 支持符合首都特色的節能減排產業和技術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
·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
 
 
 
法制建設
 
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
  ·湖南新晃新中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貴州省丹寨汞礦廠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資建設發展公司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關於啟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復議專用章的公告
·雲南電網公司的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
·浙江省電力公司的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告知書
 
 
動態信息  
  ·10月1日起施行的環保法規、標準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閉幕 循環經濟促進法獲得通過
·9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漁業污染損失怎麼算?我國《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開始實施,為漁業污染事故處理提供定量依據
·全國人大法工委印發《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問題的意見》 違法排放毒害性物質可被拘留
·造紙行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本土化研究項目簽約 推動綠色信貸政策深化
 
 
 
 
 
本欄目最新更新
  ·10月1日起施行的環保法規、標準 [09月28日]
·關於發佈《中國環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的公告 [09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 [09月24日]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等五部委聯合發文加強東線京杭運河段航運水污染綜合治理工作 [09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09月16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 [09月16日]
 
 
政策法規司
職能及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擬訂國家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和國家環境保護髮展戰略;組織擬訂和歸口管理環境經濟政策;負責國家產業、財政、價格、外貿等相關經濟政策研究及對外協調;擬訂環境保護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環境保護規章的備案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組織對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各部門起草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修改意見;負責組織環境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承辦涉及總局的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解釋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環境政策與法制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負責組建總局環境政策和法律專家網絡並負責日常聯絡。
  內設機構
    環境政策處、法規處、行政復議處
  工作電話
  業務秘書:66556154
環境政策處:66556159
法規處:66556165
行政復議處:6655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