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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執照核發
2008-02-26
     
 

項目名稱:

    民用核設施操縱人員執照核發

審批內容:

  下列民用核設施的操縱員執照審查和頒發,包括:

  1、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

  2、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

  3、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

受理範圍:

  1、核設施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核設施操縱員取照考核過程和考核結果評定過程已經過國家核安全局的現場監督檢查;

  2、核設施操縱人員執照申請人經過運行操作培訓,通過核設施主管部門的取照考核,且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操縱員執照》者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其中核動力廠操縱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

  (2)申請《高級操縱員執照》者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擔任操縱員二年以上,成績優秀。

審批條件:

  1、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2、每一位申請取照人員的申請書(貼有照片)一式三份(格式見附表1-1)、照片一張(護照照片);

  3、國家核安全局核準所需要的支持性材料。

審批程序:

  1、申請人所在核設施主管部門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設施操縱人員考核標準。

  2、國家核安全局組織審核考核標準,並在30天內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主管部門。

  3、主管部門組建考評組織,確定考核方式,編制考核程序,並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4、在開考15天前將應試人員名單、考核日程和考核地點書面通知國家核安全局。國家核安全局派員對考核過程和考核結果評定過程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5、主管部門將通過考核的人員審查意見及相關資料提交國家核安全局。

  6、國家核安全局將上述資料交技術審評單位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7、國家核安全局將審核意見交操縱人員執照資格核準委員會核準,形成核準意見。

  8、國家核安全局根據技術審評單位的審核意見和操縱人員執照資格核準委員會的核準意見,作出審批決定,向申請者所在核設施營運單位和主管部門函覆意見,並向被核準者頒發操縱員執照。  

承諾時限:

  1、國家核安全局自收到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營運單位和主管部門。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的規定,技術審查時間由國家核安全局商技術審評單位及申請單位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辦理審評需要的表格下載:

  無(申請單位按照法規具體要求自行編制)

審批結果:

  國家核安全局將審核意見以國家核安全局文件形式函覆申請人所在核設施營運單位和主管部門,並向被核準者頒發操縱員執照。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