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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電器定點企業認定
2005-05-16
     
 

審批內容:

  無倒賣證書和廢物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上一年度定點單位及進口廢物加工利用園區內的企業。

法律、法規依據:

  2004年6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53項

受理範圍:

  《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企業環保驗收考核評估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考核標準》)中滿80分以上的企業。

    《考核標準》見《關於核定2005年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有關問題的通知》(環函[2004]344號)附件1附件2

審批條件:

  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申請表。

審批程序:

  各省市環保局根據標準對加工利用企業進行現場評分,並在省內公示10天后將結果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保總局對各省環保局(廳)上報的定點單位進行審核、抽查,確定公示名單並在廢物進口登記中心的網站上進行公示5天,公示中發現問題的企業,環保總局將進行核查,無問題的企業確定為定點單位,以環保總局公告進行公佈。

申請書格式:

  進口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和廢電機定點加工利用單位申請表

承諾時限:

  各省環保局(廳)于每年12月1日之前將下一年度定點單位名單及企業申請表上報環保總局。

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

  總局將結果上網公示五天,無異議後將定點名單以公告的形式公佈。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