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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審批
2008-02-25
     
 

項目類型:

        先審後批

審批內容:

        進口廢物利用單位的加工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受理範圍

        有進口廢物加工能力和相關設備

審批條件:

  1、《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或《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一式三份,並加蓋申領單位印章;

  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一式三份;

  3、進口廢物利用單位有效的年檢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審批程序:

  1、材料受理。進口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地級市環境保護局受理《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或《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2、項目審查。進口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地級市環境保護局對進口廢物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進口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局(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送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委託,結合進口廢物利用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局(廳)的審查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進口廢物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每批企業申請及審批情況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公示三天。

  3、辦理批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在公示三天后正式公佈審批結果,並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發往各省環保局,由各省環保局再發給企業。

審批流程圖

申請書格式:

  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或《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申請書

承諾時限:

        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地級市環境保護局、省級環境保護局(廳)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分別在收到進口廢物申請材料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標準:800元

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

  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將企業申請表上網公示三天。有問題可直接或通過所在地省環保局向登記中心提出,三天后公示報總局審批,批復後變成審批表。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5】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