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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先審後批
審批內容:
1、申請單位及出口數量情況
2、出口及生產單位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要求
3、列入《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和《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化學品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
法律、法規依據:
2004年6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58項
受理範圍:
《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第一批)(第二批)》中的有毒化學品的出口
審批條件:
1、申請表(主要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地址、化學品中英文名稱,美國化學文摘號、海關編碼、出口數量、進口國(地區)、出口用途、包裝方式、裝卸口岸);
2、進出口資質證明;
3、出口合同;
4、出口貨物來源說明;
5、出口氰化鈉、汞、砷及砷製品的生產企業須得到省級環保部門的認定;
6、列入《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管制的化學品須徵得進口國同意。
審批程序:
1、申請人將申請資料提交國家環保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登記中心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2、登記中心將符合的申請資料及處理建議上報國家環保總局。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作出是否批准進出口的決定,將決定通知登記中心。
4、登記中心將書面決定通知申報人。
審批流程圖:

申請表格式:
有毒化學品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申請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42號附件3)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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