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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先審後批
審批內容:
該項廢物出口申請是否符合《巴塞爾公約》有關規定
法律、法規依據:
2004年6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56項
受理範圍:
我國內地及港澳臺地區向其他巴塞爾公約締約國出口巴塞爾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申請。
而且:
1、按照巴塞爾公約規定,廢物出口單位提交的各項申請材料情況屬實;
2、我國尚無以環境無害化方式處置該廢物的設施和能力;
3、進口國同意進口我國擬出口的廢物。
審批條件:
1、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
2、廢物出口申請書;
3、所輸出危險廢物的產生來源、成分分析報告、物理化學性質登記表;
4、出口者和處置者之間的處置協議;
5、有關保險的資料。包括有關保險要求及出口者、承運人和處置者如何履行這些要求的資料;
6、廢物運輸的詳細路線,包括出入境地點;
7、廢物產生過程、產生地點及產生設備的介紹資料;
8、進口國廢物進口者處置和利用廢物方式的說明。包括廢物處置設施的地點、類型、處理能力及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的處理方法等的介紹資料;
9、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防止污染、保障安全和應對突發事故的措施和計劃,以及對廢物包裝容器、運輸車輛和押運人員的要求;
10、廢物出口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審批程序:
1、廢物出口申請程序
(1)產生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單位出口本單位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所在地是省、自治區的,向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後,逐級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產生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單位出口本單位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所在地是直轄市的,向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後,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3)收集單位出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出口一個省行政區的廢物的,向廢物產生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後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4)收集單位出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出口二個省行政區以上(含)的廢物,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
2、申請的受理和審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廢物出口申請進行審查。對審查擬同意出口的申請,向廢物進口國和運輸過境國主管部門發函,徵求對方是否同意進口或過境的意見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審批流程圖:
申請書格式:
1、廢物越境轉移通知書(中文、 英文)
2、廢物越境轉移轉單據(中文、 英文)
已在總局政府網站(www.sepa.gov.cn)公佈,申請者可下載。
承諾時限:
自收到進口國和過境國同意或不同意回函後的1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
審批結果將在總局網站上對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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