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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許可 審批內容: 1、生產放射性同位素; 2、銷售和使用I類放射源; 3、銷售和使用I類射線裝置; 4、甲級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 上述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頒發。 法律、法規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受理範圍: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如下幾類許可申請: 1、申請新許可證 2、許可證變更 3、許可證延續 4、重新申領許可證 審批條件: 一、申請新許可證 1、申請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符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要求的條件。甲級非密封源工作場所的許可條件同使用Ⅰ類放射源單位的許可條件。 2、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審驗後留存複印件; (三)由許可證頒發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由許可證頒發部門授權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已有或擬有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明細表; (五)放射工作人員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 (六)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制度、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臺帳管理制度等); (七)事故應急響應機構及應急預案; (八)“三廢”處理設施明細表或處理預案; (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許可證變更 輻射工作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並提供以下有關材料: (一)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 (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三)許可證正、副本。 三、許可證延續 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延續申請報告; (二)監測報告; (三)許可證有效期內的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 (四)許可證正、副本。 四、重新申領許可證 同申請新許可證。 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交上述審批條件的申請材料。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進行形式審查。 3、形式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 4、形式審查合格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立項。 5、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進行技術審查,需要時可組織進行現場核查。 6、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省級環保部門預審意見、技術審查意見,將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提交國家環保總局核與環境專家委員會審議。 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專家委員會審議結果,做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承諾時限: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並將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下款所需時間)做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 辦理審批需要的表格下載: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 審批結果查詢方式: 通過審批的,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未能通過審批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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