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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查批准
2008-02-26
     
 

項目名稱: 
  
  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查批准
  
項目類別: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進口豁免水平以上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有放射源儀器的活動。
  
法律、法規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審批條件:
  
  (一)辦理放射性同位素進口申請時,進口單位應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一式5份)並附下列文件(1套):
  
  1.進口單位有效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複印件(正、副本);
  
  2.源出口方出具的放射源說明文件複印件(應包括核素名稱、出廠日期、活度、標號、數量、生產國家等內容);
  
  3.進口單位與國外供貨方的銷售合同複印件;
  
  4.進口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必須提供放射源使用期滿後由出口方負責回收的承諾文件;
  
  進口Ⅳ類、Ⅴ類放射源,必須提供廢源回收承諾文件(外商或國內放射性廢物收貯單位)。
  
  關於放射源分類文件可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查閱國家環保總局公告2006年第62號《放射源分類辦法》。
  
  5.將進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銷售給其他單位使用,還應提供:
  
  (1)用戶單位有效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複印件(正、副本);
  
   (2)進口單位與用戶的銷售合同複印件(合同中必須明確放射源核素名稱、數量、活度等內容)。
  
  所有附件需裝訂成冊,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將“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發送至進出口審批專用郵箱iears@sepa.gov.cn。
  
  (二)辦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含退源)申請時,申請單位應提交“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一式3份)並附下列文件(1套):
  
   1.出口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複印件;
  
  2.國外用戶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英文證明材料。
  
  3.出口單位和國外用戶銷售協議。
  
  所有附件需裝訂成冊,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將“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發送至進出口審批專用郵箱iears@sepa.gov.cn。
  
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出口表)”及表中附件規定的材料。  
  
  2.國家環保總局進行材料審查。
  
  3.材料審查不合格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
  
  4.材料審查合格的,國家環保總局受理並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的要求進行審批。
  
審批時限:
  

  1. 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
  
  2.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辦理審批需要的表格下載:

    1、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

    2、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審批結果查詢方式:
  
  受理部門通過放射性同位素審批專用郵箱iears@sepa.gov.cn進行回復。


  
審批流程圖

 

 

填表樣例:
  
  (一) 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審批表樣例  (二)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樣例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2-2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