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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民用核設施、鈾(釷)礦和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申請條件: 1、建設或退役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 2、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 3、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完成竣工驗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對鈾(釷)礦還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完成竣工驗收生態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注:環境影響評價單位不得同時承擔同一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4、對於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試運行的建設項目: (1)試生產或試運行申請已經國家環保總局批准(試生產或試運行期為3個月至 1年)。 (2)申請單位應在試生產或試運行期滿前1個月,向國家環保總局申請竣工驗收或申請延期驗收。試生產或試運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5、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的單位,向環保部門提交該項目環境後評價材料。 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10份; 2、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10份; 3、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10份; 4、試運行報告或退役後評估報告10份(如適用)。 審批程序: 1、申請單位向國家環保總局遞交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並附相應的文件。 2、國家環保總局進行形式審查。形審不合格的,通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形審合格後,國家環保總局受理、立項。 3、國家環保總局組織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4、國家環保總局向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5、國家環保總局根據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提出的驗收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和地方環保部門的意見,作出審批決定,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審批時限: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家環保總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2、國家環保總局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作出審批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收費標準: 行政審批和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不收取費用。 審批結果的發佈: 1、對符合驗收條件的,國家環保總局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上簽署驗收審批意見,並分送有關部門存檔。 2、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國家環保總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理由。 其他: 1、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項目,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在所評價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前,向環保部門提交該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材料。 3、退役後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退役工程實際實施方案,退役工程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治理目標及效果。退役工程實施方案發生變化的,還要評價其環境影響。 審批流程圖:

說明:我局將在《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的基礎上,編制《退役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表)》,近期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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