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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適用範圍: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資格註冊管理。 申請條件: 1、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本專業崗位工作。 3、在一個從事核安全專業工作的單位執業,經單位考核同意。 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首次申請註冊者,需提供: (1)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首次註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近期2寸免冠正面5張。 (5)取得《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兩年後申請首次註冊者,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 2、申請再次註冊者,須提交以下材料: (1)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再次註冊申請表; (2)《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3)兩次註冊之間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 審批程序: 1、申請人向國家環保總局核安全執業資格註冊辦公室(以下簡稱“註冊辦公室”)提出註冊申請和相關申請材料。 2、註冊辦公室根據註冊條件要求進行審核認定。 3、經批准註冊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由註冊辦公室在其執業資格證書的“註冊情況”欄目內加蓋印章,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工程師註冊證》。 4、不符合註冊條件不予註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辦理審批需要的表格下載:
1、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首次註冊申請表
2、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再次註冊申請表
3、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變更申請表
4、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登出登記表 審批時限: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註冊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 收費標準: 註冊審批不收費。 審批結果的發佈: 1、經批准註冊的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其執業資格證書的“註冊情況”欄目內加蓋印章,並核發《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證》。 2、不予註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他: 1、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持證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按規定辦理再次註冊手續。有效期滿後3個月內未辦理再次註冊登記的,其執業資格證書自動失效。直至持證人到註冊辦公室辦理再次註冊登記,其執業資格證書可以恢復生效。 2、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變換工作單位,須由本人在變更後30日內向註冊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變更申請表”。 3、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出註冊: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因在核安全等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 (3)受刑事處罰。 (4)脫離核安全相應崗位連續滿1年。 註冊登出手續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辦公室提出申請,並填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登出登記表”。註冊辦公室經核實後辦理註冊登出手續,其《註冊證》失效。對未按要求且經註冊辦公室督促後仍不提出註冊登出申請的單位,註冊辦公室可直接辦理註冊登出手續。 審批流程圖:

二、核安全監督員資格審批
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適用範圍: 國家核安全局機關有關司辦及其派出機構從事核安全監督工作人員的資格審批。 申請條件: 1、具有大學以上文化水平或同等學力。 2、具有5年以上工程實踐或3年以上核安全管理的經驗,並能依法履行核安全監督工作及做出正確的判斷和寫出合格的報告。 3、熟知國家核安全法規,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4、作風正派,辦事公正,工作認真,態度謙虛。 5、參加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的核安全監督人員培訓,考試合格。 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首次申請者,需提供核安全監督員申請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明、照片一張(大一寸)、單位提供的證明。 2、再次申請者,需提供核安全監督員申請表、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培訓合格的證明等。 審批程序: 1、申請者填寫《核安全監督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蓋章同意後遞交國家核安全局。 2、國家核安全局根據申請條件對申請人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者,通知其有關培訓考試的時間和具體事項。 3、考試合格者,經國家核安全局批准,核發《核安全監督員證》。
辦理審批需要的表格下載:核安全監督員申請表 審批時限: 核安全監督員培訓考試成績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批准、核發《核安全監督員證》不收取費用。 審批結果的發佈: 1、審批通過的,國家核安全局向申請人核發《核安全監督員證》。 2、不符合條件的,國家核安全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其他: 1、《核安全監督員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核安全監管工作的,持證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按規定辦理更新手續。 2、《核安全監督員證》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證書: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因在核安全監管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 (3)受刑事處罰。 (4)脫離核安全監管崗位連續滿1年。 審判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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