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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為深入貫徹《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管理工作,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審批工作更加規範化、程序化和透明化,明確國家核安全局和主審單位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審批工作中的職責、接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程序。 2.0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國家核安全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3.0 法律、法規依據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4.0 職責 4.1國家核安全局 受理和組織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申請,負責許可證的審批和證書頒發。 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許可證管理的部門及其聯絡方式為: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司 核設備處 電話:010-66556368,66556367,66556365 傳真:010-66556366 4.2 主審單位 受國家核安全局的委託,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的技術評審工作,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供技術評審意見和建議,並對技術評審結果負責。 5.0 工作內容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審批和證書頒發工作。主審單位負責技術評審。 6.0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2)明確核安全設備活動目標和範圍(參見《民用核安全設備目錄(第一批)》)。熟悉活動目標的管理要求、技術要求、主要活動的工藝流程、工作難點、技術關鍵點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標準規範。 (3)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關或者相近的工作業績,並且滿5年以上。 (4)有與擬從事活動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5)具備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質量所需的工作場所、技術裝備、人力資源、計算機軟體、檢驗和試驗條件、關鍵技術及解決措施等技術儲備。 (6)編制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質量保證大綱,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能得到有效實施,保證所從事的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符合國家核安全法規和有關核安全設備技術標準的要求,對所進行活動的質量負責,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檢查。 (7)針對不同申請單位的具體條件要求分別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資格條件》、《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單位資格條件》、《民用核安全設備安裝單位資格條件》、《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單位資格條件》。 7.0 審批流程 7.1 申請 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申請公文以及相應的申請文件。(標準申請公文格式見附件1)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的要求,對於新申領製造和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應針對申請的目標產品提交模擬件製作方案和質量計劃等材料(模擬件的選取要求參見《民用核安全設備模擬件試製實施細則》),同時申領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提交鑒定試驗大綱和必要的相關文件。 7.2 受理 國家核安全局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簡稱形審)。形審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審不合格的,不予受理,併發文(見附件2)退回申請。 受理後,國家核安全局任命項目官員,並指定負責技術評審的主審單位,以國家核安全局辦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並抄送主審單位。(國家核安全局辦公室函格式見附件3) 7.3 技術評審 國家核安全局組織主審單位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包括文件審查、審評對話和現場核查等工作。技術評審的基本過程如下: (1)在國家核安全局受理後,主審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延證為10個工作日,新取證為30個工作日),針對申請材料提出第一批審查問題並送達國家核安全局,由國家核安全局以項目官員文(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官員文格式見附件4)的形式發至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按照項目官員文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審查問題做出回答、解釋或對資料作相應補充或修改,並正式報送給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官員,超出規定時間未答覆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國家核安全局以項目工作單的形式將回答送至主審單位進行技術評審(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工作單格式見附件5)。 (2)對不合格的回答和仍置疑的問題,主審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延證為5個工作日,新取證為15個工作日)內繼續提出審查問題,由國家核安全局以項目官員文的形式發至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按照項目官員文的要求繼續回答問題,超出規定時間未答覆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國家核安全局以項目工作單的形式將回答送至主審單位進行技術評審。 (3)必要時,主審單位可提出與申請單位進行對話的建議,國家核安全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召開對話會,並以項目官員文的形式通知對話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主審單位還可以提出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建議,國家核安全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現場檢查,並以辦公室函的形式通知檢查的時間、內容和參加人員等;現場檢查結束後主審單位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現場檢查報告。 對話活動和現場檢查的時間、文件傳遞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1)和(2)所規定的時間。 (4)需進行模擬件試製的申請單位在遞交申請公文的同時,應將模擬活動方案,包括質量計劃報送給國家核安全局。主審單位負責模擬活動方案的技術評審,在對申請單位的核質量保證體系和模擬活動方案有初步結論後,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審查意見。國家核安全局以項目官員文的形式批准模擬活動方案,並由主審單位對模擬活動進行監督。模擬活動及其審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 (5)在技術評審過程中,如認為申請單位不具備頒發許可證的條件,主審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評價意見,國家核安全局以辦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6)主審單位基本完成技術評審工作後,應及時完成初步評價報告(如有模擬活動的,應包括模擬活動審查的監督工作總結),並提交國家核安全局。 (7)對於新取證的單位,國家核安全局視情況可組織召開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主審單位的初步評價報告,必要時審閱申請單位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 (8)在專家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申請單位應將最終版申請文件(一式二份,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報送至國家核安全局。主審單位在接到最終版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編寫最終評價報告,並報送國家核安全局,至此,技術評審結束。 7.4 審批 國家核安全局根據最終評價報告、現場檢查報告和專家委員會會議紀要(如果有的話)等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以國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並通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向社會公佈。 8.0 需提交的申請文件和材料 (1)申請公文2份。 (2)符合《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附件一、三的申請書、申請活動範圍表和申請文件的格式及內容(一式二份,同時提交電子版文件)。 (3)對於需要進行模擬活動的申請單位,還應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附件一的要求與申請資料同時提交模擬活動的相關材料。 為便於文件的傳遞和歸檔管理,對申請文件作如下要求: a)申請公文與申請資料分別裝訂; b)申請資料用A4紙張雙面打印,膠訂成冊,不能用活頁夾裝訂。 9.0 辦理審批時限 (1)受理接待時間為每週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受理地點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大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東門)。 (2)國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45工作日內(不包括技術評審所需時間)做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0.0 審批結果查詢或公開方式 (1)國家核安全局將不定期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上公佈和更新許可證審批信息。 (2)對不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國家核安全局書面告知其結論性意見。 11.0 其它 國家核安全局書面通知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6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 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符合《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要求的,欲延長許可證有效期者應在有效期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未提交延續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其許可證有效期滿自行失效。 延續申請的申請書、申請活動範圍表和申請文件的格式及內容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附件三。國家核安全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對在持證期間未進行過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的單位,如欲繼續取得許可證,則必須按重新取證辦理。 12.0 審查費用 申請領取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技術評審的費用。 在申請單位提交申請前及接受審查期間,主審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被審單位任何費用,不得與被審單位有任何商業往來。 13.0 程序管理 國家核安全局根據程序執行情況和反饋,不定期地對程序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修訂。 14.0 附件 附件1:標準申請公文格式 附件2:取證申請不予受理通知發文格式 附件3:國家核安全局辦公室函格式 附件4:項目官員文格式 附件5:項目工作單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無損檢驗)許可證申請公文格式
文 種:申請單位帶文號的正式文件 公文標題: 《關於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機械(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無損檢驗)許可證的請示》(新證) 《關於申請延續民用核安全機械(電氣)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無損檢驗)許可證的請示》(延證) 主送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公文內容: 寫明申請的核安全法規依據、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類別、名稱及核安全級別,並簡述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已做的準備情況。延證單位應說明持證期間的核安全設備業績情況。 如實描述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性質、正式員工人數、中高級職稱人數、代表產品、類似產品生產業績、固定資產、年產值、持有的主要資質等)。 核質量保證大綱政策聲明簽署人和取證工作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絡方式。 單位公章 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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