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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審批工作管理程序(試行)
2008-03-13
     
 

1.0 目的
  
  為了規範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工作,明確國家核安全局系統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工作中的職責、接口和工作流程,依據《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制定本程序。
  
2.0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國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的註冊登記工作。
  
3.0 法律、法規依據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4.0 職責
  
  4.1國家核安全局
  
  - 對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4.2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北方監督站”)
  
  (1)受國家核安全局委託,組織實施境外單位的註冊登記的技術評審工作;
  
  (2)負責編制有關境外單位註冊登記的程序;
  
  (3)負責編制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資格條件。
  
  4.3技術後援單位
  
  - 為境外單位的註冊登記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5.0 工作內容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對境外單位申請受理、審查以及註冊登記確認書頒發工作。北方監督站負責組織和實施技術評審。
  
6.0 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註冊登記的境外單位,應當符合《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條件。
  
7.0 註冊登記流程
  
  7.1申請
  
  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或者安裝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按照活動種類(設計、製造、安裝)、設備類別和核安全級別提出申請。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單位,應當按照無損檢驗方法提出申請。
  
  申請單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民用核安全設備註冊登記申請公文以及按照《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的要求提交的申請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為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標準申請公文格式見附件1)
  
  7.2受理
  
  國家核安全局接到註冊登記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簡稱形審),形審不合格的,可暫不受理,通知申請單位補充或修正申請材料;或不予受理,退回申請並說明理由。形審合格的,予以受理。逾期既不告知又不退回的,視為受理。
  
  受理後,國家核安全局任命項目官員,以辦公室函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並抄送主審單位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北方監督站”)。(國家核安全局辦公室函格式見附件2)。
  
  7.3技術評審
  
  技術評審包括文件審查、審評對話和現場核查(必要時)等工作。
  
  (1)北方監督站按照申請單位註冊登記活動種類合理配置各專業註冊登記評審人員,包括機械、電氣和無損檢驗等專業人員。技術後援單位進行必要的技術支持。
  
  (2)北方監督站應在20個工作日內,針對申請材料提出審查問題並送達國家核安全局,由國家核安全局以項目官員文(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官員文格式見附件3)的形式發至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按照項目官員文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審查問題做出回答、解釋或對資料作相應補充或修改,並正式報送給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官員,超出規定時間未答覆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國家核安全局以工作任務單的形式將回答發送給北方監督站進行技術評審(國家核安全局工作任務單格式見附件4)。
  
  北方監督站在技術評審過程中根據需要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審評對話和境外現場核查的建議,國家核安全局視情況可組織審評對話和境外現場核查,並以辦公室函或項目官員文(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官員文格式見附件3)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審評對話和現場核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北方監督站應派員參加審評對話和境外現場核查,並負責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相關的工作報告。
  
  北方監督站應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評審,編寫審查評價報告並送達國家核安全局。境外單位回答審評問題、對話和現場核查不包括在上述時限內。
  
  國家核安全局視情況可組織召開核安全與環境專家委員會會議,審議北方監督站的審查評價報告,必要時審閱申請註冊單位的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
  
  在技術評審過程中,如認為申請單位不具備條件,北方監督站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審查評價報告,提出終止審查的建議和理由。
  
  7.4審批
  
  國家核安全局在收到審查評價報告後4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與否的決定,並以國家核安全局局文的形式通知申請單位。對符合條件的,准予註冊登記,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境外單位註冊登記確認書》,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8.0 辦理審批時限
  
  (1)受理接待時間為每週二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受理地點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大廳。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國家核安全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技術評審和現場核查所需時間)做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9.0 申請文件和材料
  
  (1)申請公文2份;
  
  (2)符合《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規定》(HAF604)第七條的申請材料和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的申請書各1式3份。
  
  申請材料應當為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包括上述材料的電子版。
  
10.0 抄送與公佈
  
  國家核安全局在完成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後,將註冊登記情況抄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並在網上公佈境外單位的註冊登記情況。
  
11.0 有效期及重新註冊登記申請
  
  註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限為5年。註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屆滿,境外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於註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重新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註冊登記申請。
  
12.0 變更
  
  經註冊登記的境外單位,變更單位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其在所在國家(地區)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確認書變更手續:
  
  (1)註冊登記變更申請書;
  
  (2)原註冊登記確認書複印件;
  
  (3)變更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資料;
  
  (4)國家核安全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家核安全局受理後以辦公室函的形式發送給北方監督站,由北方監督站組織具體的變更審查,對註冊登記確認書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准予辦理註冊登記確認書變更手續。變更後的註冊登記確認書有效期適用原註冊登記確認書的有效期。
  
  經註冊登記的境外單位變更註冊登記的活動種類或者範圍的,應當向國家核安全局重新提出申請,並按照本程序7.1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國家核安全局受理後以辦公室函的形式發送給北方監督站,由北方監督站按照本程序7.3條的規定組織審查確認,國家核安全局按照本程序7.4條的要求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重新頒發註冊登記確認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13.0 審查費用
  
  註冊登記的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技術評審費用。
  
14.0 程序管理
  
  國家核安全局根據程序執行情況和反饋,不定期地對程序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和修訂。
  
15.0 附件
  
  附件1 標準申請公文格式
  
  附件2 國家核安全局辦公室函格式
  
  附件3 國家核安全局項目官員文格式
  
  附件4 國家核安全局工作任務單格式
  
  附件5 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工作流程圖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境外單位註冊登記申請公文格式

 

  文    種:申請單位帶文號的正式文件
  
  公文標題:
  
  《關於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境外單位註冊登記的申請請示》
  
  主送機關:國家核安全局
  
  公文內容:
  
  寫明申請的核安全法規依據、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類別、名稱及核安全級別,並簡述已從事的相關核安全設備業績情況。
  
  如實描述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性質、正式員工人數、中高級工程師人數、相關核安全設備生產歷史、固定資產、年產值、持有的主要資質等)。
  
  核質量保證大綱政策聲明簽署人和註冊登記工作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絡電話。
  
  單位公章
  
  發文日期

 

 

附件5 :

 

民用核安全設備境外單位註冊登記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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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體:【    】 更新日期:【2008-03-13】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