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局(廳):
根據《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1]899號)的有關要求,現將組織申報2006年度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支持範圍
按照集中示範、重點支持、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2006年度中央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示範推廣項目和管護能力建設。具體包括:
1、自然保護區規劃編制與調整;
2、管護設施及巡護設備購建;
3、必要的科研及監測儀器設備購置;
4、本底資源調查及科學研究;
5、宣傳教育能力建設;
6、財政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確定的其他項目。
二、申報條件:
(一)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二)主要保護對象的典型性、稀有性、瀕危性、脆弱性和代表性強,科研價值高,在生物多樣性和自然遺跡保護、涵養水源、凈化環境、保持水土、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維持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三)管理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能夠滿足自然保護區管護要求。具備一定的管護基礎條件,在建設和管理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保護效果顯著;
(四)編制了總體規劃,日常管理運行能基本保障;
(五)對不同類型和區域自然保護區科學管理具有示範意義。
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地方政府已承諾匹配資金的保護區。
三、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保局聯合出具的正式申請文件(須附項目匯總表,具體格式附後);附件為各項目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專項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及其管理機構基本情況;
(二)現有管護設施及管理能力現狀;
(三)以前年度財政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及取得的效果;
(四)與達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標準相比較存在的差距;
(五)解決差距所需投資額及資金來源;
(六)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理由、使用方向及分年度詳細預算(附具體測算方案);
(七)財政資金投入產生的預期效果;
(八)其他有關材料,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批文、機構編制複印件、地方政府匹配資金承諾函等。
四、申報程序
由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環保局(廳)按照本指南所列的支持範圍和條件組織項目申報,並將符合要求的項目聯合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環保總局。
五、申報要求
(一)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具有示範意義的1-2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申報。超過上述限定範圍的項目不予受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保局應對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嚴格把關,確保申報項目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三)所有申報材料的紙張規格為A4尺寸,各項目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應獨立裝訂成冊。
(四)申報材料(附匯總表軟盤)一式2份(財政部、環保總局各1份),務必于 2006年8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環保總局。所有材料須按規定時間一次性報送齊全,逾期不予受理。
申報材料郵寄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環境與資源處(郵 編:100820)
聯絡人:向弟海 電話兼傳真:010-68552874
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預算處(郵 編:100035)
聯絡人:王振剛 聯絡電話:66556122 傳真:66556136
電子信箱:ysch@sepa.gov.cn
(注:申報材料請分別寄至相關處室,勿寄至聯絡人本人)
附表:2006年度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
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環保總局規劃與財務司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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