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期間,必須加強政府的政策引導、資金投入和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廣泛調動公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保證“十五”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實現。
(一)建立綜合決策機制,促進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進一步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處理好經濟建設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係,完善和強化環境保護規劃和實施體系,探索開展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和流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使綜合決策作到規範化、制度化。
逐步開展重大環境政策、規劃和法規的社會經濟影響評價,提高環境政策的社會經濟效率。開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損失及環境保護投資效益的統計與分析,進行環境資源與經濟綜合核算試點,深入研究和試行可持續發展指標體系。
理順環境管理體制,強化環保工作的統一立法、統一規劃、統一監管。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加強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協調解決地區、流域間重大環境問題,審議重大環境政策等重要事項。
(二)完善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切實依法保護環境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進一步完善環境法規體系。制訂有關環境影響評價、化學物質污染防治、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清潔生產、生物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好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和應對加入WTO的有關法規、標準制修訂工作。
完善環境標準體系。制訂重點行業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配套修改、制訂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污染控制標準以及危險廢物處置標準等53項污染控制標準,修訂4項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配套制訂36個方法標準、17個樣品標準。加強生態保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制定,加快環境標誌產品和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的制訂。
堅持依法行政,規範執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實行重大環境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堅決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建立新建工業項目排放總量審批制度。重點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污染源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執法監督。加強環境行政處罰和復議工作。開展政務公開,加強廉政建設。
(三)政府調控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努力增加環境保護投入 政府要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逐步增加投入,強化監管,發揮環保投入主體的作用。各級政府要把環保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正常支出科目,並逐年有所增加。
制定和完善投融資、稅收、進出口等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優惠政策,吸引國內外資金投向環保項目。擴大引進國外資金的力度和領域,國外長期優惠貸款要優先安排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並向西部地區傾斜。
積極運用債券和證券市場,擴大環保籌資渠道。發揮信貸政策的作用,鼓勵商業銀行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支持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項目;政策性銀行要積極支持環境保護項目,尤其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積極穩妥地推進環境保護方面的費稅改革。研究對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產品徵收環境稅,或利用現有稅種增強稅收對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宏觀調控功能;完善有利於廢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
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收費制度,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調動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全面徵收城鎮污水處理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和危險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要逐步達到補償合理成本並略有盈利的水平。
制定有利於電廠脫硫的經濟政策,促進燃煤電廠建設脫硫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開展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的研究,利用市場機制降低二氧化硫污染治理成本和減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運用激勵性政策措施,營造環境保護良好氛圍 積極進行政策創新和制度創新。積極採用激勵措施,實現環境保護的公益性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性有機結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與企業、公眾的自願性有機結合,綜合運用法規強制、行政管理、市場引導、公眾自願等手段,形成全社會自覺保護環境的氛圍。
建設生態省和生態示範區,引導區域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全面和協調發展;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和環境優美小城鎮,改善城鎮生活環境、生態環境和投資環境;創建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動員公眾自覺保護環境;建設環保型工廠和工業園區,開展ISO14000管理體系認證、清潔生產審計,引導工業企業和工業園區走循環經濟之路,節能降耗減污,實現環境與經濟雙贏;發展環境標誌產品、有機食品和綠色食品,普及綠色消費觀念,提高產品競爭力。
(五)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提高環境管理現代化水平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機構,加快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提高環境管理的規範化和現代化水平,保證環保工作實現統一立法、統一規劃、統一監督管理。強化中央政府對跨地區綜合性環境事務的宏觀調控能力,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劃分事權、分別投資、分級管理、資源和信息共享的原則,增加中央和地方財政對環境保護投資,加快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儘快扭轉環境管理手段落後的局面。
按照統籌協調、資源共享的原則,建設和完善國家環境監測網絡,主要建設重點城市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國家酸雨監測網絡系統,國家重點流域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國家環境監測網絡重點站和基礎站,國家生態環境地面觀測網絡系統,國家核安全與輻射應急中心,國家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及重點監測站和基礎站,海洋環境監測系統,重點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環境污染應急監測系統等。
加快環境監督執法能力建設,提高環境監督執法裝備水平,重點提高現場執法能力和應對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能力的建設。建設“12369”環保舉報中心。
完善國家環境信息衛星通信系統,實現衛星通信聯網,加強國家和省級環境信息中心建設, 完成地級市的環境信息中心建設任務,並增強其輻射功能,實現全國環境信息的統一收集、加工與發佈。
初步建立“環境與災害監測小衛星星座系統”及相應的地面接收、預處理和應用系統,建設國家環境遙感中心,形成對我國生態環境狀況的大範圍動態監測能力。
加強環境科學技術的基礎能力建設,建設環境科技創新基地和重點實驗室,改善中國環境規劃院的基礎條件,壯大規劃與設計隊伍。
加強環境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改善環境宣傳教育設備,提高宣傳教育現代化水平。建設中國環境新聞中心。加強環境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建設環境保護檔案館,逐步實現檔案管理數字化、網絡化。
(六)加強環境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技進步保護環境 開展環境法制、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環境管理與政策、環境經濟學理論與方法、區域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環境規劃與標準、重大國際環境問題與履約等環境戰略和理論方面研究。
加強對有毒化學品污染與防治、環境污染與人體健康、湖泊富營養化、赤潮預防與監控、環境容量與生態環境承載力、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安全監管及風險防範、農業面源污染和食品環境安全、城市大氣複合型污染與控制、區域酸沉降與輸送、核安全與輻射環境安全等重大環境問題的研究。
開展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系統、新型環境衛星遙感應用技術、環境信息和綜合決策技術、污染源排放總量自動監測技術、環境質量監測和預報預警技術、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態修復技術、高濃度有機廢水治理技術、污水資源化技術、煙氣脫硫脫氮及細粒子脫除技術、湖泊水庫綜合治理技術、電磁和電離輻射防護技術、危險廢物和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控制技術等環境高新技術和污染防治技術的攻關。大力推進環境科研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
深化環境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一支結構合理、人員精幹並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環境科研隊伍和與之相適應的環境科技管理體制,培養重點學科技術帶頭人和中青年科技人才,積極開展國際環境科技合作與交流,及時跟蹤研究國外環境科技發展水平。
(七)規範環保產業市場,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大力發展環保產業,使環保產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打破部門壟斷和地區分割,建立正常的生產流通秩序,構築面向市場的環保技術服務體系和公平有序的市場運行機制。通過環境標準、技術政策、示範工程和重點實用技術等引導環保產業發展。
推進環保資質認可。建立和完善環保設施運營資質、環境監測儀器、機動車排放污染檢測、環境工程設計等認證認可制度,以及基於第三方仲介為主體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保護產品、環境標誌產品及環境技術認證制度。大力發展國內環保諮詢服務業,培育環保技術服務市場,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環保技術推廣轉讓機制。促進環保設施運營企業化、專業化和市場化。
加強環境保護關鍵技術和工藝設備的研究開發,加快發展環保產業。結合產業結構調整,鼓勵大中型企業進入環保產業,建設環保產業園區和產業基地,加速關鍵環保設備的國產化,促進重大環保設備的成套化、系列化和標準化,重點發展污水處理成套設備、垃圾處理成套設備、工業有機廢氣凈化設備、煙氣脫硫成套設備、醫療廢物及其它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設備、環境監測儀器。提高國產環保設備的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能力。
(八)加強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開展環境普法教育和環境警示教育,增強公眾環境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設立環境教育內容,把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作為環境宣傳教育的重點,提高各級領導幹部的環境意識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能力。環境宣傳教育要向農村擴展,逐步提高農民的環境意識。
加大新聞媒體環境宣傳和輿論監督力度,建立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機制。規範環境信息發佈制度,依法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加強環境信訪工作,維護公民環境權益。鼓勵公眾自覺參與環保行動和環保監督,開展社區環保活動,倡導綠色文明,推行綠色消費。
加強環保幹部的培訓教育,提高環保隊伍素質。活躍中小學校環保教育,推進綠色學校建設。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合理規劃高校環保專業設置,培養21世紀的環境保護專業人才。
(九)積極參加全球環境保護,廣泛開展國際環境合作 “十五”期間,要以維護我國環境與發展權益為宗旨,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事務,繼續在國際環境外交中發揮重要作用。
認真履行我國已參加的國際環境公約、核安全公約下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實施有關履約的國家方案和計劃,制訂有利於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和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質污染等的政策措施。積極爭取國際和國內資金支持,加大履約投資力度。
廣泛開展國際環境和核安全方面的合作,重視加強與周邊國家的環境合作。圍繞重點地區、流域和城市特別是西部的生態環境問題,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配合國家對外開放進程,適應加入WTO的新形勢,加強環境與貿易政策的研究和協調,制訂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貿易政策。加強進出口環節的環保檢驗和監管,防止有害物質和有害物種入境。逐步開放環境服務市場,進一步開放環保產品市場,鼓勵有競爭力的環保產品生產企業和環境服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十)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保證規劃實施效果 各地要根據本計劃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十五”環境保護計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並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政府要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將環境保護列入主要的議事日程並納入重大事項督察範圍,層層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實行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進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獎懲措施,將環境保護計劃完成情況與領導幹部業績考核和各地經濟工作考核相結合,做到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部門也要按規劃的要求和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完成規劃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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