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文件
國機採字〔2005〕28號
關於2005-2006年度中央國家機關
會議定點有關事宜的通知
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
為規範會議服務採購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05]24號)要求,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2005-2006年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名單見附件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採購制度的實施方案》(國辦發[2002]53號)的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在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召開的金額2萬元以上的各類會議,必須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召開。確因情況特殊需要到會議定點場所以外召開的會議,需報採購中心審核同意。
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可以承接本單位的會議,但須填報《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申報表》(附件二),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採購中心審核備案。
二、服務有效期限
會議定點場所服務有效期從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間,會議定點場所將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http://zyzfcg.ggj.gov.cn)公佈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接待合同》,為各單位提供會議接待服務。
三、會議定點程序
各單位可登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查詢各會議定點場所價格、服務承諾、地理位置、聯絡方式等信息,並根據本單位所處地理位置及會議規格等實際情況,在定點範圍內自行確定會議場所。
為使會議定點場所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服務,各單位應于會議召開前兩周(大型會議需提前一個月)與會議定點場所聯絡,並向會議定點場所說明和提供本單位屬於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證明,如果會議定點場所有異議,請與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聯絡。
會議定點採用電子結算單,各單位在報銷時應將會議定點場所開具的發票和電子結算單作為原始憑證一同入賬。如未附電子結算單,財務部門不得予以報銷。結算時由會議定點場所上網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電子結算單》(附件三),採購中心網上審核通過後,會議定點場所可下載打印。電子結算單經會議定點場所簽字蓋章和採購單位經辦人簽字後作為政府採購憑證。
電子結算單共四聯,第一聯作為政府集中採購憑證由各採購單位留存;第二聯由會議定點場所留存;第三聯和第四聯由會議定點場所報採購中心。
四、監督管理
各單位可根據會議定點場所做出的承諾,對其服務、價格和履約情況進行監督,若發現有違反合同的行為,請填寫《會議定點投訴單》(附件四),加蓋公章後傳真至採購中心進行投訴。採購中心將對各單位的投訴進行認真核查,一經查實,將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直至取消其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採購中心將不定期考核並公佈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合同情況,並根據考核結果及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對違約的會議場所清除出會議定點場所名單。
同時,各單位要注意保護會議定點場所的合法權益,不得向會議定點場所提出超越服務範圍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會議定點工作,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所屬各級單位,並對所屬單位會議定點工作進行監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採購中心二處反映。
本次招標的中標結果和相關信息在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網上公佈,各單位可上網查詢。採購中心二處聯絡方式:
二處(監督服務)電話: 010-83084971、83084973
傳真: 010-83084974
信息處(網絡技術支持)電話:010-83083584/74/49
附件: 一、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定點場所及價格名單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