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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
全國城市空氣質量總體上與上年變化不大,部分污染較嚴重的城市空氣質量有所改善,劣三級城市比例下降,但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城市的比例也在降低。2004年監測的342個城市中,132個城市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居住區標準),佔38.6%,比上年減少3.1個百分點;空氣質量為三級的城市有141個,佔41.2%,比上年增加9.7個百分點;劣于三級的城市有69個,佔20.2%,比上年減少6.6個百分點。
城市空氣質量級別比例
不同空氣質量狀況下人口比例
空氣質量達標城市的人口占統計城市人口的33.1%,比去年減少3.3個百分點;暴露于未達標空氣中的城市人口占統計城市人口的66.9%。
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對比
| 空氣質量級別 |
2003年 |
2004年 |
| 達到二級(達標),% |
41.7 |
38.6 |
| 三 級,% |
31.5 |
41.2 |
| 劣 三 級,% |
26.8 |
20.2 |
人口超過百萬的特大型、超大型城市,空氣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顆粒物超標比例最高,空氣質量達標比例低。
空氣中主要污染物 顆粒物仍是影響空氣質量的首要污染物,但總體比上年有好轉趨勢。46.8%的城市顆粒物超過二級標準,比上年增加1.2個百分點;超過三級標準的城市佔14.3%,比上年減少6.9個百分點。顆粒物污染較重的城市主要分佈在山西、內蒙古、遼寧、河南、湖南、四川及西北各省(自治區)。

顆粒物濃度分級城市比例
顆粒物濃度分級城市比例
| 空氣質量級別 |
2003年 |
2004年 |
| 達到二級(達標),% |
45.6 |
46.8 |
| 三 級,% |
33.2 |
38.9 |
| 超 過 三 級,% |
21.2 |
14.3 |
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國家二級標準(0.06毫克/立方米)的城市佔74.3%,與上年持平。超過國家三級標準(0.10毫克/立方米)的城市佔統計城市的9.1%,比上年降低3個百分點。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城市主要分佈在山西、河北、河南、湖南、湖北、雲南、內蒙古、甘肅、貴州、廣西、四川、重慶等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氧化硫濃度分級城市比例
二氧化硫濃度分級城市比例
| 城市比例,% |
2003年 |
2004年 |
| SO2濃度分級 |
| 達到二級(點 0.06mg/m3) |
74.4 |
74.3 |
| 超過二級(>0.06 mg/m3) |
25.6 |
25.7 |
| |
其中:超過三級(>0.10 mg/m3) |
12.1 |
9.1 |
| 濃度平均值(mg/m3) |
0.049 |
0.049 |
| 一般居住區空氣質量標準 |
0.06 mg/m3 |
| (二級標準年均值) |
| 特定工業區空氣質量標準 |
0.10 mg/m3 |
| (三級標準年均值) |
所有統計城市的二氧化氮濃度均達到二級標準,但北京、廣州、深圳、上海、重慶等大城市二氧化氮濃度相對較高。
“兩控區”二氧化硫污染情況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佔40.6%,比上年增加1.5個百分點;超過二級標準的城市佔59.4%,其中19個城市超過三級標準,佔29.7%,比上年減少6.2個百分點。酸雨控制區內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二級標準的城市佔69.4%,比上年減少5.6個百分點;超過三級標準的城市佔7.2%,比上年減少3.1個百分點。二氧化硫控制區內,部分二氧化硫污染嚴重的城市二氧化硫污染程度有所減輕;酸雨控制區內二氧化硫達標城市比例下降。
“兩控區”二氧化硫污染狀況
| SO2濃度分級 |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 |
酸 雨 控 制 區 |
| 2003年 |
2004年 |
2003年 |
2004年 |
| 二級城市比例,% |
39.1 |
40.6 |
75 |
69.4 |
| (SO2點0.06 mg/m3) |
| 三級城市比例,% |
25 |
29.7 |
14.7 |
23.4 |
| (0.06 mg/m3<SO2點0.10 mg/m3) |
| 超三級城市比例,% |
35.9 |
29.7 |
10.3 |
7.2 |
| (SO2>0.10 mg/m3) |

“兩控區”SO2污染情況年際比較
重點城市空氣質量 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中,33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佔29.2%;51個城市空氣質量為三級,佔45.1%;29個城市空氣質量劣于三級,佔25.7%。與上年相比,達標城市減少4個,劣三級城市減少7個。
47個全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中,20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21個城市空氣質量為三級;6個城市劣于三級標準,空氣污染嚴重。
重點城市空氣質量狀況
| 空氣質量級別 |
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
47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 |
| 2003年 |
2004年 |
2003年 |
2004年 |
| 達標城市數(個) |
37 |
33 |
24 |
20 |
| 三級城市數(個) |
40 |
51 |
16 |
21 |
| 劣三級城市數(個) |
36 |
29 |
7 |
6 |
47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綜合污染指數比較
酸雨 2004年,全國527個市(縣)降水的年均pH值範圍為3.05(湖南省吉首市)~ 8.20(甘肅省嘉峪關市)。出現酸雨的城市298個,佔統計城市的56.5%。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218個,佔統計城市的41.4%,其中湖南省長沙、常德、吉首,廣東省韶關,江西省高安降水年均pH值小于4.0,降水酸度較強;酸雨頻率大於40%的城市佔統計城市的30.1%,其中湖南常德、江西德興、浙江麗水、安吉、開化酸雨頻率為100%。
不同降水酸度城市比例
不同酸雨頻率城市比例
與上年相比,出現酸雨的城市比例增加了2.1個百分點;降水年均pH值點5.6的城市比例上升了4個百分點,其中pH值小于4.5的城市比例增加了2個百分點;酸雨頻率超過80%的城市比例上升了1.6個百分點。降水年均pH值低、酸雨頻率高的城市比例均比上年增加,表明本年度酸雨污染較上年加重。
酸雨區域分佈範圍基本穩定,2004年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酸雨)的城市主要分佈在華中、西南、華東和華南地區。華中酸雨區污染最為嚴重,降水年均pH值(點5.6)為酸雨的城市佔58.3%,酸雨頻率大於80%的城市比例達21.4%。湖南和江西是華中酸雨區酸雨污染最嚴重的區域。華南酸雨區主要分佈在廣東以珠江三角洲為中心的東南部和廣西東部。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比例為58.9%,與上年相比,華南地區酸雨污染加重。西南酸雨區以四川的宜賓、南充、貴州的遵義和重慶為中心,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比例為49.0%;與上年相比,酸雨污染有所緩和。華東酸雨區分佈範圍較廣,覆蓋江蘇省南部、浙江全省、福建沿海地區和上海。高酸雨頻率(點80%)和高酸度降水(pH點4.5)的城市比例僅次於華中酸雨區,分別為21.0%和14.6%。北方城市中的北京,天津,河北的秦皇島和承德,山西的侯馬,遼寧的大連、丹東、錦州、阜新、鐵嶺、葫蘆島,吉林的圖們,陜西的渭南和商洛,甘肅的金昌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
2004年全國降水酸度分佈
酸雨控制區 酸雨控制區112個城市中,降水年均pH值範圍在3.05(湖南吉首市)~ 7.26(湖南郴州市)範圍。出現酸雨的城市101個,佔90.2%。降水年均pH值小于或等於5.6的城市有83個,佔74.1%,比上年增加3.4個百分點;降水年均pH值小于4.5的城市比例上升了6.4個百分點,廣東的韶關和湖南的長沙、常德、吉首年均pH值低於4.0。酸雨頻率大於40%的城市67個,佔59.8%,比上年增加6.1個百分點。酸雨控制區內酸雨污染範圍基本穩定,但污染程度進一步加重。
酸雨控制區內降水不同酸度城市比例
| 降水酸度(pH) |
點5.6 |
>5.6 |
| 總計 |
點4.5 |
4.5~5.0 |
5.0~5.6 |
| 城市比例% |
2003年 |
70.7 |
15.1 |
33 |
22.6 |
29.3 |
| 2004年 |
74.1 |
21.5 |
33 |
19.6 |
25.9 |
酸雨控制區降水不同酸雨頻率城市比例
| 酸雨頻率% |
0 |
>0-點20 |
>20-點40 |
>40-點60 |
>60-點80 |
>80-點100 |
| 城市比例% |
2003年 |
10.4 |
20.8 |
15.1 |
16 |
24.5 |
13.2 |
| 2004年 |
9.8 |
17 |
13.4 |
19.6 |
21.4 |
18.8 |
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004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254.9萬噸,其中工業排放量為1891.4萬噸,生活排放量為363.5萬噸;煙塵排放量為1095.0萬噸,其中工業排放量為886.5萬噸,生活排放量為208.5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為904.8萬噸。
全國近年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單位:萬噸
| 項目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煙塵排放量 |
工業粉塵 |
| 年度 |
合計 |
工業 |
生活 |
合計 |
工業 |
生活 |
排放量 |
| 2000 |
1995.1 |
1612.5 |
382.6 |
1165.4 |
953.3 |
212.1 |
1092 |
| 2001 |
1947.8 |
1566.6 |
381.2 |
1069.8 |
851.9 |
217.9 |
990.6 |
| 2002 |
1926.6 |
1562 |
364.6 |
1012.7 |
804.2 |
208.5 |
941 |
| 2003 |
2158.7 |
1791.4 |
367.3 |
1048.7 |
846.2 |
202.5 |
1021 |
| 2004 |
2254.9 |
1891.4 |
363.5 |
1095 |
886.5 |
208.5 |
904.8 |
| 年度增減率(%) |
4.5 |
5.6 |
-1 |
4.4 |
4.8 |
2.9 |
-11.4 |
措施與行動
【機動車污染防治】2004年,中國成為世界汽車第四大生產國和第三大消費國,汽車產量和保有量分別達507萬輛和2742萬輛,摩托車產量和保有量分別達1700萬輛和7900萬輛,農用運輸車產量和保有量分別達200萬輛和2500萬輛。2004年,中國石油消耗3.1億噸,其中三分之一用於機動車。
國家環保總局強化了對新車、在用車和車用燃料的監督管理,全年共發佈達到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15批,核準車型、發動機型26520個。2004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開始實施第一類輕型車的“國2排放標準”,2004年9月1日起全面停止“國1標準”重型車的生產。
【北京市實施第十階段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實現了日空氣環境質量二級和好于二級的天數達到62%的目標,二氧化硫年均濃度二十年來首次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改造燃煤鍋爐1037台,原有1.6萬台20噸以下燃煤鍋爐已改造80%以上,郊區城鎮地區的集中供熱和鍋爐改造取得進展。執行了重型汽油車和摩托車新車第二階段排放標準,頒布了地方車用燃油質量標準,全年淘汰老舊機動車約11萬輛。制訂了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準,制定了沙塵天氣應對預案。整改或關停了群眾反映強烈、環境污染較重的14家企業,督促28家重點污染企業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方案並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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