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狀 況 城市空氣質量總體較上年有所好轉,部分城市污染依然嚴重。  2006年監測的559個城市中,地級及以上城市(含地、州、盟首府所在地,以下同)322個,縣級城市237個。空氣質量達到一級標準的城市24個(佔4.3%)、二級標準的城市325個(佔58.1%)、三級標準的城市159個(佔28.5%)、劣于三級標準的城市51個(佔9.1%)。主要污染物為可吸入顆粒物。 與上年相比(可比城市),城市空氣質量達到或優於二級的城市比例增加4.7個百分點;劣于三級的城市比例減少2.1個百分點。城市空氣質量總體有所改善。
可比城市環境空氣質量年際比較
|
空氣質量級別 |
2006年 |
2005年 |
|
達到或優於二級(達標),% |
56.6 |
51.9 |
|
三 級,% |
34.9 |
37.5 |
|
劣 三 級,% |
8.5 |
10.6 |
空氣中主要污染物 顆粒物是影響城市空氣質量的主要污染物。全國66.5%的城市顆粒物年均濃 度達到或優於二級標準,7.0%的城市顆粒物年均濃度劣于三級標準。 與上年相比(可比城市),62.8%的城市顆粒物濃度達到或優於二級標準,增加3.3個百分點;5.3%的城市超過三級標準,減少0.2個百分點。顆粒物污染狀況比上年有所好轉。 顆粒物污染較重的城市主要分佈在:山西、新疆、甘肅、北京、陜西、寧夏、四川、內蒙古、河北、湖南、遼寧、河南、重慶、天津、江蘇等省(自治區、直轄市)。
可比城市顆粒物分級年際比較
| 空氣質量級別 |
2006年 |
2005年 |
| 達到二級(達標),% |
62.8 |
59.5 |
| 三 級,% |
31.9 |
35 |
| 劣 三 級,% |
5.3 |
5.5 |
2006年,全國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或優於二級標準的城市佔86.8%,超過三級標準的城市佔3.6%。與上年相比(可比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到或優於國家二級標準的城市比例提高4.3個百分點;超過國家三級標準的城市比例減少2.1個百分點,二氧化硫污染水平有所降低。 二氧化硫污染較重的城市主要分佈在:山西、內蒙古、雲南、新疆、貴州、甘肅、河北、湖北、廣西、湖南、四川、遼寧、河南、重慶、天津等省(自治區、直轄市)。
可比城市二氧化硫分級年際比較
| 空氣質量級別 |
2006年 |
2005年 |
| 達到二級(達標),% |
81.7 |
77.4 |
| 三 級,% |
13.9 |
16.1 |
| 劣 三 級,% |
4.4 |
6.5 |
所有統計城市的二氧化氮濃度均達到國家二級標準(其中87.4%的城市達到國家一級標準),但廣州、北京、烏魯木齊、深圳、蘭州等大城市二氧化氮濃度相對較高。二氧化氮的空氣質量級別分佈與上年相比變化很小。 重點城市空氣質量 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中,50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佔44.2%)、55個城市為三級(佔48.7%)、8個城市為劣三級(佔7.1%)。與上年相比,達標城市比例增加1.7個百分點,劣三級城市增加0.9個百分點。重點城市二氧化硫平均濃度比上年略有降低,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濃度基本持平,重點城市空氣質量保持穩定。

酸 雨 2006年,全國參加酸雨監測統計的524個城市(縣)中,出現至少1次以上酸雨的城市283個(佔54.0%),酸雨發生頻率在25%以上的城市198個(佔37.8%),酸雨發生頻率在75%以上的城市87個(佔16.6%)。浙江建德市、象山縣、湖州市、安吉縣、嵊泗縣,重慶江津市酸雨頻率為100%。 與上年相比,全國出現酸雨城市的比例降低3.1個百分點,發生較重酸雨的城市(降水pH值<5.0)比例略有增加,發生重酸雨的城市(降水pH值<4.5)比例略有下降。
2006年全國降水pH年均值統計表
| 年均pH值範圍 |
<4.5 |
4.5∼5.0 |
5.0∼5.6 |
5.6∼7.0 |
點7.0 |
| 城市數(個) |
56 |
93 |
56 |
231 |
88 |
| 所佔比例(%) |
10.7 |
17.7 |
10.7 |
44.1 |
16.8 |
2006年全國酸雨發生頻率分段統計表
| 酸雨發生頻率(%) |
0 |
0∼25% |
25%∼50% |
50%∼75% |
點75% |
| 城市數(個) |
241 |
85 |
61 |
50 |
87 |
| 所佔比例(%) |
46 |
16.2 |
11.6 |
9.5 |
16.6 |

2006年,全國酸雨發生頻率在5%以上的區域佔國土面積的32.6%,酸雨發生頻率在25%以上區域佔國土面積的15.4%。 全國酸雨分佈區域主要集中在長江以南,四川、雲南以東的區域。主要包括浙江、江西、湖南、福建、貴州、重慶的大部分地區,以及長江、珠江三角洲地區。與上年相比,全國酸雨分佈區域保持穩定。

■ 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為2588.8萬噸,煙塵排放量為1078.4萬噸,工業粉塵排放量為807.5萬噸。
全國近年廢氣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單位:萬噸
|
項目
年度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煙塵排放量 |
工業粉塵
排放量 |
|
合計 |
工業 |
生活 |
合計 |
工業 |
生活 |
|
2001 |
1947.8 |
1566.6 |
381.2 |
1069.8 |
851.9 |
217.9 |
990.6 |
|
2002 |
1926.6 |
1562.0 |
364.6 |
1012.7 |
804.2 |
208.5 |
941.0 |
|
2003 |
2158.7 |
1791.4 |
367.3 |
1048.7 |
846.2 |
202.5 |
1021.0 |
|
2004 |
2254.9 |
1891.4 |
363.5 |
1095.0 |
886.5 |
208.5 |
904.8 |
|
2005 |
2549.3 |
2168.4 |
380.9 |
1182.5 |
948.9 |
233.6 |
911.2 |
|
2006 |
2588.8 |
|
|
1078.4 |
854.8 |
223.6 |
807.5 |
措施與行動 【機動車污染防治】 2006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保持高速增長,全年生產汽車728萬輛,比上年增長27.6%,其中轎車384萬輛,增長39.7%。全年銷售汽車722萬輛,比上年增長25.1%。年末全國民用汽車保有量達4985萬輛(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汽車1399萬輛),比上年年末增長15.2%,其中私人汽車保有量2925萬輛,增長23.7%。民用轎車保有量1545萬輛,增長27.2%,其中私人轎車1149萬輛,增長33.5%。城市機動車排放污染問題日益突出。 進一步強化對新車、在用車和車用燃料的監督管理。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共發佈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12批。截止到2006年末,共核準達到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的新車(發動機)型47966個,達到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的新車(發動機)型4953個,其中帶車載診斷系統(OBD,On-board Diagnostics)的新車型854個。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強制實施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僅達到國家第一階段排放標準的各種機動車和發動機。同時加大對機動車生產企業的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對23家汽車(發動機)企業、10家摩托車企業進行了年度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向全社會公告,要求檢查不合格企業進行限期整改。 2006年9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廣州市在全國提前實施國家機動車第三階段排放標準,成為繼北京之後第二個提前實施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城市。 【消耗臭氧層物質排放控制計劃】 截止2006年底,實施《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多邊基金執委會已批准中國15個行業控制計劃,其中已完成4個行業計劃,11個正在執行。消耗臭氧層物質(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削減行業計劃穩步推進,2006年,多邊基金執委會共批准中國行業計劃資金4750萬美元,新簽合同169個,完成資金支付5364萬美元,完成ODS生產和消費削減共約25000(ODP,Ozone Depleting Potential,消耗臭氧潛能值)噸。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環保總局開展了打擊ODS非法貿易的“補天專項行動”,查獲6起ODS非法進出口案件;質檢總局查獲三批非法進口含全氯氟烴(CFCs)的工商製冷設備案件;國家環保總局會同有關地方政府查處5起非法生產和使用ODS案件。新頒布了甲烷氯化物產業發展政策,嚴格新建項目審批;積極推廣四氯化碳轉化技術,確定了資金補償原則等,全國四氯化碳生產企業已全部動工建設四氯化碳處置轉化裝置,中國對四氯化碳不履約的風險已得到明顯緩解。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 繼續推進能源結構改善,控制煤煙型污染。2006年,全市天然氣使用量增加到38億立方米,完成20噸以下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1479台,對2500戶平房居民採暖小煤爐實施了煤改電;加大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更新淘汰1.5萬輛老舊出租車和2335輛老舊公交車,推動4000輛天然氣公交車投入運營,啟動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示範工程;首鋼部分焦爐停產,北京煉焦化學廠全面停產,減少污染排放,加快全市五大燃煤電廠脫硫、脫氮和除塵的深度治理工程,加強控制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落實二氧化硫總量減排工作,實現全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度總量削減;積極做好奧運會環保籌備工作,開展“少開一天車”活動。實現大氣環境質量連續八年改善。
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
2006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為2402.8億元。其中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投資1314.3億元;工業污染源治理投資492.7億元;新建項目“三同時”環保投資595.8億元。2006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佔國內生產總值的1.15%。
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與消費情況
消耗臭氧層物質包括全氯氟烴(CFCs)、哈龍、甲基氯倣、四氯化碳、甲基溴和含氫氯氟烴(HCFCs)六大類物質。中國自1989年正式簽署加入《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91年加入《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來,已取得重大進展。 到2006年底,中國各類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消費量與基線年水平相比,全氯氟烴下降了72.2%和78.4%,哈龍下降了97.6%和99.5%,三氯乙烷下降了70%和78.2%,25種助劑用途的四氯化碳的消費下降了87.9%,甲基溴下降了23.9%和71.9%,順利實現了議定書規定的階段性目標。HCFCs由於其臭氧消耗潛能值較低(ODP值在0.001∼0.11之間),議定書目前規定發展中國家2016年開始凍結,2040年最終淘汰。但由於HCFCs近年來增長很快,締約方大會正在討論對其淘汰時間表進行調整。
中國近年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量 (ODP噸)
| 物質名稱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基線水平 |
| 全氯氟烴 |
39363 |
36167 |
32269 |
29964 |
25264 |
18700 |
13079 |
47004 |
| 哈龍 |
16214 |
11484 |
7408 |
5653 |
3424 |
5475 |
995 |
40993 |
| 四氯化碳* |
53012 |
64152 |
80242 |
59860 |
50195 |
33080 |
28470 |
未定** |
| 甲基氯倣 |
81 |
39 |
121 |
87 |
106 |
78 |
78 |
113 |
| 甲基溴 |
1438 |
1391 |
744 |
558 |
317 |
323 |
591 |
776 |
*四氯化碳生產量包括四氯化碳用作CFCs原料的數量和ODS用途數量,不包含其他用作不受控用途的原料數量。 ** 四氯化碳基線年(1998-2000年三年)最終數據還需與國際機構協商確定。
中國近年消耗臭氧層物質消費量 (ODP噸)
| 物質名稱 |
2000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基線水平 |
| 全氯氟烴 |
39124 |
33923 |
30621 |
22809 |
17906 |
13124 |
12470 |
57819 |
| 哈龍 |
14780 |
10409 |
6604 |
4859 |
2239 |
4516 |
161 |
34187 |
| 四氯化碳* |
3952 |
4189 |
4440 |
3507 |
3886 |
485 |
461 |
3825 |
| 甲基氯倣 |
758 |
465 |
381 |
337 |
370 |
187 |
157 |
721 |
| 甲基溴 |
2101 |
1568 |
1088 |
1008 |
689 |
540 |
310 |
1102 |
*表格中的四氯化碳消費數據僅包括締約方大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25種助劑用途的消費量,不包含其他後續批准的助劑用途的消費數量。
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開展環保專項整治行動
2006年6月至11月,國家環保總局會同國家發改委、監察部、司法部、工商總局、安監局、電監會組織開展了“2006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 全國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167萬人次,檢查企業72萬家,立案查處環境問題2.8萬件,其中取締關閉違法排污企業3176家。七部門連續組織兩批13個聯合督查組,對12個省的36個市(地)、縣的20個飲用水源保護區、44個工業園區和207家企業進行了督查。國家環保總局和監察部聯合掛牌督辦3批16個環境違法案件,涉及13個省133家企業,處理責任人31人,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國各地共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5701個,其中省級掛牌督辦526個。
2006年全國特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情況
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保總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暫行辦法》。 2006年,國家環保總局共接報處置161起突發環境事件,比上年增加85起。其中,特別重大事件3起,與2005年相同;重大事件15起,比上年增加2起;較大事件35起,比上年增加17起;一般事件108起,比上年增加67起。 按事件起因分類,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的環境事件78起(佔48.4%)、交通事故引發的環境事件36起(佔22.4%)、企業違法排污造成的環境事件22起(佔13.7%)、其他25起(佔15.5%)。按污染類型分類,水污染事件95起、大氣污染事件57起、土壤污染事件7起、其他2起,分別佔總數的59.0%、35.4%、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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