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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執法
第一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開庭審理 1998年7月17日,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法院就運城天馬文化用紙廠特大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天馬文化用紙廠法定代表人楊軍武被判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5萬元。這是《刑法》修改實施後,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被判刑的第一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首次執行環境行政處罰 1998年1月26日,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對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制度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責令停止生產,緩期至6月30日執行,並處罰款5萬元"。在處罰前,根據被處罰人的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依法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第一次依法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這是《行政處罰法》實施以來,中央國家機關主持的首例行政處罰聽證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