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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輻射環境污染源的監督管理
2002-12-30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與科學技術的進步,電磁輻射設備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與發展。因此對電磁輻射的管理工作也就日趨緊迫和重要。


    我國于1988年頒布了GB8702-88《電磁輻射防護規定》,並依此開展了電磁輻射環境管理工作。1994年6月國家環保局正式明確電磁輻射工作回到輻射環境管理處負責,並頒布了國家環保局18號令《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1997年3月)和電磁輻射環境保護行業標準:《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和方法》(HJ/T10.2-1996)、《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HJ/T10.3-1996)等。


    上述工作從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標準、監測技術規範、管理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我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法律依據。


    電磁輻射設備主要分為下列五大系統:廣播電視系統、通信系統、工科醫高頻設備、交通運輸系統和高壓電力系統。


    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對策為:
  加強宣傳貫徹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8號令《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  進行電磁輻射環境污染源的申報登記工作,建立重點污染源檔案和數據庫;
  建立健全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及審批制度;
  建立健全的電磁輻射管理、科研和監測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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