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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開放場址土壤中剩餘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規定(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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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erim regulation for acceptable levels of residual radionuclides in soil of site considered for release |
| ( HJ 53-2000
2000-12-01實施) |
| 鋻於我國目前核設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標準(暫行)參考國際上推薦的原則、方法和某些實例編制而成的。在計算中,結合國情採用了我國的食譜,以及某些實際參數,同時在內照射劑量轉換因子上,採用了國際上最近推薦的數值。為了必要時能查閱到本規定的主要推導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條件,附錄A中列出了有關的計算模式和參數。
本標准此次為首次發佈,于2000年1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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