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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1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科委、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聞出版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財務局、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精神,更有效地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聯合製定了《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

   為實施《關於鼓勵我國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科普基地、科普活動等有關認定工作規定如下:

   一、關於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製品的認定

   1.《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綜合類科技報紙和科技音像製品是指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經批准正式出版的報紙和音像製品。

   2.新聞出版總署根據報紙經批准的辦報宗旨和業務範圍提出《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新聞出版總署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對《綜合類科技報紙名單》調整一次,並將調整情況通報科技部。

   根據有關文件要求,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綜合類科技報紙辦理認定手續,財政部門辦理增值稅先徵後返審核退付,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科技行政部門。

   3.科技音像製品的範圍要根據《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出版單位對符合增值稅退稅條件的科技音像製品認定手續,財政部門辦理增值稅審核退付手續,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科技行政部門。

   二、關於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科普基地的認定

   1.科技館、對公眾開放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和設有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科普場所的高校和科研機構可以申請科普基地認定。

   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科技館等,必須專門從事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有開展科普活動的科普專職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工作經費等條件。有關科普工作的經費不得挪用,科普場所不得改作他用。

   2.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設有植物園、標本館、陳列館等科普場所的高校和科研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面向公眾從事《科普法》所規定的科普活動,有穩定的科普活動投入;

   (2)有適合常年向公眾開放的一定的科普設施、器材和場所等,累計每年不能少於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的時間不少於每年20天(含法定節假日);

   (3)有常設內部科普工作機構並配備有必要的專職科普工作人員;

   (4)有明確的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科普工作計劃。

  3.符合以上條件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申請認定為科普基地的單位,應附相關證明材料、資料,經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所在地的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批准後的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4.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時,須持科普基地認定批准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得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科普基地,需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應按海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備案。

   5.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對經認定的科普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年檢。不合格者,取消其科普基地資格,並將有關情況報科技部備案。

   三、關於黨政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認定

   1.縣及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旗等)的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開展的科普活動,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

   (1)必須是符合《科普法》規定,以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為宗旨的社會性、群眾性科普活動;

   (2)地方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科協、工會、婦聯、共青團必須是科普活動的主辦單位,並且應當設置有專門的科普活動組織工作機構;

   (3)應當有具體的科普活動方案;

   (4)應當建立有完備的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2.舉辦符合以上條件的科普活動的地方黨政部門等單位,應當在活動舉辦一個月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並提交科普活動批件、科普活動方案(包括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活動目的、活動規模、門票定價等內容)等相關文件。

   接受申請後,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負責活動的現場監督和過程管理。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主辦單位應當將科普活動總結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資料報經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由所在地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在批准後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3.跨省舉辦的科普活動,只得選擇在一個省份申請認定,不得重復申請認定。

   4.對經認定的科普活動申請免徵門票收入營業稅時,主辦單位須持科普活動認定批准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關於科普基地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認定

   1.《通知》規定的從境外購買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由按照本辦法經認定的科普基地自行進口或委託進口的;

   (2)必須屬於《通知》附件3所列稅號範圍;

   (3)必須是為其自用,不得進行商業銷售或挪作他用。

   2.經認定的科普基地進口的科普影視作品拷貝、工作帶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並附帶進口影視作品的合同、協議(含中文譯本)和相關資料報經所在地的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後,由所在地的省級科技、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在批准後一個月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及國家科學技術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3.對經認定的進口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科普基地須持進口科普影視作品批准文件、其他證明文件以及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稅手續。

  五、地(市)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科普基地認定申請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決定。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經過認定的,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六、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會同同級財政、稅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科學技術部備案。

  七、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字體:【    】 更新日期:【2003-11-14】 【我要評論】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