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科技標準->中國環境標誌->認證指南
環境標誌產品保障措施指南(試行)
2007-06-01
     
 

1.引言
  
  本文件提出了申請者建立環境標誌產品保障措施的要求,以保證環境標誌產品及其生產者能夠持續有效的符合環境標誌標準的要求。
  
  本文件規定的各條款是產品通過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必要條件。
  
  本文件不適用於境外企業申請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
  
2.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2.1環境標誌
  
  用來表達產品或服務的環境因素的聲明。
  
2.2環境標誌標準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
  
2.3持證者/申請者
  
  持有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證書的組織。
  
  注:取證前稱為申請者,取證後稱為持證者。
  
2.4生產者
  
  實施保障措施,控制環境標誌產品生產的組織。
  
  注:生產者可以是申請者,也可以是申請者以OEM或ODM方式委託生產的企業。
  
3.總則
  
  生產者應建立滿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各項條款的保障措施,並使之有效地運行,且具備批量生產符合環境標誌標準要求的產品的能力。
  
  注:當生產者已有體系能滿足本文件要求時,生產者可以不重新建立《環境標誌產品保障措施》。
  
4.保障措施要求
  
4.1管理要求
  
  4.1.1職責
  
  申請者應規定與認證產品有關的各類人員的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在組織的管理層內指定一名中國環境標誌產品認證負責人,確保能夠履行以下方面的職責:
  
  a.建立與保持環境標誌產品保障措施,以保證獲得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在認證有效期內持續符合環境標誌標準要求;
  
  b.相關方對獲得中國環境標誌認證的產品的投訴得到有效處理。
  
  4.1.2資源
  
  申請者應為環境標誌產品保障措施的建立與實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
  
  a.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能滿足產品持續有效符合環境標誌標準的要求;
  
  b.從事對產品和產品生產過程環境行為有影響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
  
  4.1.3標誌與證書的管理
  
  申請者應建立與保持標誌與證書管理的保障措施,以確保中國環境標誌及其認證證書的使用符合《中國環境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
  
  4.1.4文件及記錄
  
  應建立與保持保障措施的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提供產品及生產者符合環境標誌標準的有效證據。
  
  4.1.5信息交流
  
  a.所執行環境標誌標準、環境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b.申請者與認證機構信息交流渠道暢通,有關認證產品變更的信息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4.1.6不符合、糾正與預防措施
  
  申請者應對不符合項進行處理與調查,並採取糾正與預防措施減少由此產生的影響和防止類似不符合的發生。
  
  4.1.7保障措施的評審
  
  申請者應對保障措施的建立與運行狀況進行定期評審,以確保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評審過程應形成文件。
  
4.2產品環境行為要求
  
  4.2.1環境標誌產品的設計/開發
  
  a.申請者應制定環境標誌產品的設計標準或規範,其要求應滿足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要求。
  
  b.申請者應對產品進行設計/開發策劃並形成設計/開發方案。應能在設計/開發方案和相應文件中確定產品環境行為和主要性能指標要求。
  
  c.申請者應對設計/開發結果進行評審和驗證,並對其是否滿足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進行確認。
  
  4.2.2受控部件和材料採購
  
  a.申請者應建立採購控制措施,以確保供應商提供使產品滿足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受控部件和材料。該措施應明確受控部件和材料採購技術要求,且符合環境標誌產品設計的要求。申請者應將採購技術要求與供應方進行有效溝通。
  
  b.申請者應建立對供應商管理的相關措施,應包括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相關內容。
  
  4.2.3生產過程控制
  
  a.申請者應對影響產品環境行為的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必要時應制定相應的工藝文件,以確保生產過程處於受控狀態。
  
  b.申請者應具備滿足生產需要的設施、設備、工裝和工作場所,並保持工作場所的整潔,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2.4檢驗和試驗
  
  a.申請者應按規定對受控部件和原材料進行檢驗,檢驗項目和主要技術指標應滿足採購技術要求的規定。受控部件的檢驗可由申請者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申請者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b.申請者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應規定過程檢驗要求和方法;形成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和工藝要求的過程檢驗文件或規定,並按文件規定進行檢驗。
  
  c.申請者應建立成品檢驗控制措施,規定產品環境指標的檢驗要求和方法;並按要求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應滿足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規定。
  
  4.2.5不合格品的控制
  
  申請者應建立不合格品的控制措施,對不合格品的標識、隔離、和處置及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進行控制。經返修、返工後的產品應重新檢測。應保存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置記錄。
  
  4.2.6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a.申請者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提交認證檢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
  
  b.申請者應對認證產品的受控部件和材料的變更進行控制,確保變更後的產品環境指標符合認證要求。
  
  4.2.7產品的包裝、標簽、儲運
  
  a.申請者應保證產品的包裝、標簽符合相應標準要求,包裝材料儘量選擇可回收利用的材質。
  
  b.申請者所進行的任何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的性能,同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減少在搬運,儲存和運輸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污染。
  
4.3產品生產過程環境行為要求
  
  4.3.1生產者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求。
  
  4.3.2生產者每年應提供通過計量認證的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4.3.3生產者應對其生產過程中廢水、廢氣、噪聲、危險廢物進行識別與評價,並實施有效控制。
  
  4.3.4生產者應制定並保持保障措施,以確保:
  
  a.污染治理設備的正確使用與正常運行;
  
  b.污染治理與檢驗設備按規定進行校準、維護。
  
4.4產品質量、安全、衛生要求
  
  4.4.1申請者應建立相應的措施,用來確定認證產品所應執行的產品質量、安全、衛生標準的有效性及該行業強制實施、開展的許可證制度,建立獲取更新這些要求的渠道,確保按照產品質量安全、衛生標準的要求實施產品質量檢驗。並按要求提供由國家或省市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安全、衛生合格檢驗報告。
  
  4.4.2申請者應建立成品檢驗控制措施,至少規定產品主要性能指標的檢驗要求和方法;並按要求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應滿足產品質量安全、衛生標準的規定。成品出現不合格應按文件規定進行評價和處置。申請者不能進行檢驗的項目,可採取委託檢驗的方式,應定期請有關檢驗機構進行檢測,以保證質量安全、衛生指標的穩定。當採取委託檢驗方式時,申請者須保留相應的檢驗結果。

     
 
  字體:【    】 更新日期:【2006-11-06】 【打印】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