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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29日在京閉幕。會議審議了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內的共5部法律草案,並表決通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此法將於2009年1月1日起實行。這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通過的第一部新的法律。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8月29日下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主要內容。
倪岳峰說,《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其中包括,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
倪岳峰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還需要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以保證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對目前尚未制定的,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及時出臺。
在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倪岳峰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黃建初在回答有關《循環經濟促進法》配套法規的提問時說,一部法律的實施,一般都需要一些配套的具體規定。發展循環經濟涵蓋了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垃圾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問題,涉及各行各業和眾多領域;同時,發展循環經濟有不同的層面,宏觀層面可以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省、一個市,中觀層面可能是產業園區,微觀層面可以到每一個企業。由此可以看出,《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需要相關配套的法規。
倪岳峰在回答有關責任延伸制度的問題時說,《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專門對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制度做了規定。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的建立,並不是《循環經濟促進法》首創。《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循環經濟促進法》第15條對生產者責任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第一款規定了生產者自行回收、利用和處置,第二款規定了委託回收利用和處置,第三款規定了消費者的義務,第四款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回收目錄和管理辦法。(記者 郭薇)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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